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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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 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条 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一条 第二条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04的规定。

表2-104 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 单座面积指标

(?/座) 40000-30000 30000-20000 20000-10000 10000-5000 人口规模

200万以上 1.20-1.25 1.20-1.25 1.10-1.25 1.10-0.80 100-200万 1.20-1.25 1.10-1.25 1.10-0.80 50-100万 1.10-1.25 1.10-0.80 20-50万 1.10-1.25 1.10-0.80 20万以下 1.10-0.80 注:1.建设40000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十三条 第二条 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105规定。 表2-105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足球世界杯。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其他国际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八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106的规定。 表2-106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主席台规模 1%—2% 0.5%—1%

第十九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7规定。

表2-107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赛后控制室 特级 800?(4套) 65? 35? 1200 40 甲级 400?(2套) 60? 30? 1000 40 乙级 300?(2套) 50? 25? 800 20 丙级 200?(2套) 无 25? 室外 无 注:1.体育场检录处指第二检录处,体育场第一检录处设置在热身场地处。

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

第二十二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8的规定。

表2-108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 赛事技术用房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 储藏用房 特级 550 250 100 600 甲级 300 200 80 400 乙级 200 150 60 300 丙级 150 30 40 200

第二十三条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9的规定。

表2-109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记者 记者 评论员控制转播信息办公室新闻官员等级 新闻发布厅 工作区 休息区 室(CCR) (BIO) 办公室 特级 225?(150人) 300? 7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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