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二、适用范围
?(一)争议
?1.调整范围?2.外国教师
?(二)适用范围
?1.中小学教师
?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2.教师范围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不包括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教师法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
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三、违反职业行为的处理
?(一)处理种类?(二)处理行为?(三)处理权限?(四)处理程序?
(五)处理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