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范本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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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存储,废料和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2.3.15 承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如质量、工期、施工调度等),同业主密切合作,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不接受业主监督管理的承包商人员,业主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被宣布不受欢迎的人必须在48小时之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商并以相同资历和技能的人员替换。

2.3.16 承包商应积极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提供所要求的各方面资料。 2.3.17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是工程效益和工程质量的前提。施工安全的技术和管理至关重要。在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实现人人行动、优化管理,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时,坚持以安全责任制与群众相结合的全面安全管理,应设立专(兼)职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3.18 承包商的施工机械

承包商应使施工方案附表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商违约。 2.3.19 承包商的职工

承包商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1)按施工方案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业主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业主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段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商已按施工方案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业主认为这些人员仍不满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继续增派这类人员。承包商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2.3.20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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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的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商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知,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有权监督,并向承包商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商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商负责。 2.3.21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以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2)承包商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2.3.22 施工对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2.3.23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商应选定运输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载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或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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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超过所通行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不许通过时,承包商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商未执行本款规定而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2.3.24 临时道路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由承包商负责。 2.3.25 事故报告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在两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在三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商应尽快报告业主,此外承包商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2.3.26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没有业主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业主有指令时,承包商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业主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事先通知业主并约定检查时间,业主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业主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商;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业主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商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业主事后应予认可。 2.3.27 承包商不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商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业主的指令,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商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2.3.28 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提交时间:开工前七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日报送人员机械配置状况表、主要管理人员联络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三日报批;每日报送进度、质量报表;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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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工程变更联络单汇总表、已完工程量计量申请;每周例会前一日报送本周施工报告和下周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商按照规定实施并承担费用。

(4)向业主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实施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商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照产权单位要求实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并承担保护所需人工、材料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料净场地清,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9)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4开工及延期开工

2.4.1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2.4.2暂停施工

业主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商应当按业主或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商实施业主或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或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业主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商可自行复工。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3工期延误

2.4.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业主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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