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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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危害或者是损害时,乙方负责任进行处理,不许影响甲方。在订购品以及其改良品方面因甲方的事由,对第三者的生命.身体.财产等造成危害或损失时、甲方负责任进行处理,不能影响到乙方。 第20条 保密

甲乙双方不能把根据双方的基本条约以及个别条约所得到的秘密,在没有书

面同意的情况下泄露给第三者。 第21条 工业所有权

1.当乙方要进行为取得在甲方的图纸.式样.规格等的订货以及有关改良品的篇三:交易基本合同(供销) 交易基本合同

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存续的、的 简称“甲方”)与依据中国法设立存续的、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 的惠和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乙双方之间的、有关(以下,简称“标的物”)的买卖交易,签订如下的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合同对买方甲方与卖方乙方之间的、有关标的物的每一个买卖交易(以下,简称“个别合同”)规定了交易的基本事项。

2. 个别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有差异时,应以个别合同为准;个别合同存在未尽事宜或者交易中有疑义的,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第2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但是,期限届满1个月前,如果甲乙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解约的要求,本合同以相同的条件自动延续1年,以后亦同。 第二章 个别合同

第3条 (个别合同的成立)

个别合同由甲方以注明其品名、规格书、单价、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易条件等订购内容的规定形式的订单向乙方订货,乙方对此承诺后个别合同成立。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内容有疑义或异议时,应在甲方订货后8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出的,视为乙方承诺甲方的订货内容。 第4条 (个别合同的变更)

1. 甲方认为需要对规格和其他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变更生效。

2. 由于前款的变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章 交付

第5条 (交付)

1. 乙方应在交货期限内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按照甲方向乙方的订货数量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 乙方按照前条及第6条的规定交货时,甲方必须接收,并就接收的标的物出具收货单,发送乙方。

3. 乙方在交货期限内发生导致无法向甲方交付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的事由或有此可能性时,乙方应事前向甲方告知其事由及预定的交货日期,并接受甲方的指示。

4. 甲方因在交货期限未能收付标的物而造成损失的,可向乙方要求赔偿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迟延交付,有归责于甲方理由的,免除乙方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第6条 (交付措施)

1. 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原则上使用交货单。经甲方允许分期交付时,对第二次以后的 交货,乙方也应在交货单上记载必要项目并附上交付的标的物的交货单。

2. 交付标的物时,乙方必须遵从甲方指定的运输、包装、防锈及其他措施,在无甲方 指定的情况下,应采取足以保证标的物保护措施的运输及包装方式。

第四章 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 第7条 (验收)

1. 工作日之内按照甲乙双方承认的检验方法、检验

2. 无论是否有前款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省略接收检验,甲方应立即接收乙 方交付的标的物,以此视为验收,但乙方仍需保证产品符合双方约定或相应标准。

第8条 (不合格品以及数量的超过与短缺)

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取回前条的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等,退

货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但是,甲方接受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或按照第9条的规定同意特别接受不合格品时,不受此限。

2. 乙方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取回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的,甲方可以 将此退回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费用,或由甲方暂时保管,但须由乙方支付保管费。

3. 对于应退货的不合格品或者数量超过部分的标的物,甲方应以如为自己保管同样注 意保管,若其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或者变质的,除该损失归责于甲方的情形以外皆由乙方承担。

4. 经甲方要求,乙方立即向甲方交付不合格品或者短缺部分标的物的代替品。但是, 若甲方对是否需要该短缺部分标的物的代替品及交付期限另有指示时,乙方应遵从。另,代替品的交货应经过第7条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9条 (特别采用)

尽管在甲方接收检验时被认定为不合格,但是甲方认为可通过某种办法使用时,甲 乙双方可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价格等进行协商,由甲方作为特别采用接收。

第10条 (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负担)

1. 第7条规定的验收合格后或第9条规定的特别采用后,在第13条规定的甲方完成 支付货款之前,交付的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 关于风险负担,标的物交付后在甲方独占使用前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从甲 方独占使用时起由甲方负担。 第五章 支付

第11条 (单价及货款债务的确定)

1.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标的物的报价单。

2. 标的物的单价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个别合同中作出规定。

3. 标的物的货款,应按照第7条中的验收数量、第8条第1款中的甲方同意接受的超 过数量、第9条中的特别采用的不合格品的数量(以下,总称为“验收数量”。)来确定。 第12条 (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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