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期末考核《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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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 末 考 核

《经济法》

(每题20分,总分100分)

1、2010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微波炉厂,并将厂名改为如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32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请判断下列选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股东乙用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超过20%,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 (2)在合同生效第5天,甲、乙、丙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让手续;但是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大家认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3)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损失50万元,丙的要求可以接受;

(4)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须经过全体股东1/2同意方可。如同意甲的请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得出,知识产品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到70%。因此,本案中,乙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必调整,关键是要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作价。

(2)甲乙丙可以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丙不能抽回自己的出资,否则构成抽逃注册资本,他可以向甲乙丁转让股权,也可以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4)甲转让股权的行为,要先看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即可。

2、某商店售出一批皮鞋,其中几双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

多付10%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问: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生产厂的理由合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题中,生产厂和商店已经在合同明确了相关内容,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既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3、某市A机械厂2000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01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答:

(1)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折扣是在成交的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两厂支付的是佣金,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

实入账。

(3)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的主要特征是在“账外暗中”给付。折扣和回扣的显著不同在于折扣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B与A即是,双方都如实入账。佣金的给付也须以明示方式进行,同时都要如实入账,A、B即是。

4、2012年7月,税务机关去富豪游戏厅收税,该游戏厅老板王某以生意不好为由,要求延期缴税。实际上,该游戏厅一直生意都很红火。同年8月,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王某对此置之不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税。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便申请市税务局局长批准,通知该游戏厅,向其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该游戏厅游戏机三台,以拍卖扣押物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该案税务机关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2)王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

(1)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合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预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王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张某在北京某商场买了一双高跟鞋,第二天其穿此鞋到浙江杭州旅游,在西湖游玩时因鞋跟突然断裂造成脚腕严重扭伤。请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张某发现该鞋就是杭州某鞋厂生产的,她可以向谁进行索赔? (2)张某可以采取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张某可以提出哪些索赔主张? 答:

(1)该消费者可以向北京的商场索赔,也可以向杭州的鞋厂索赔。

(2)A.同经营者协商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同经营者协商同意申请仲裁 D.向法院起诉

(3)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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