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比较法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2比较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4.2 比较法

4.2.1 运用比较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比较基础;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6 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 7 计算比较价值。

(修正与调整的区别)

4.2.2 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应满足比较法运用的需要,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易对象基本状况; 2 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3 交易方式; 4成交日期;

5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

交易税费负担情况;

6交易目的等。

客观存在较多的类似房地产交易,但由于估价机构或估价师没有努力去搜集或积累交易实例,不能成为不选用比较法的理由。

建立交易实例库,是房地产估价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形成房地产估价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4.2.3 可比实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6点)

1 可比实例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且不得少于三个;

(挂牌价等非成交价格,只能作为估价的参考,不能作为估价的依据)

2 可比实例的交易方式应适合估价目的; 3可比实例房地产应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似;

4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接近价值时点,与价值时点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二年;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宜在价值时点之前) 5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6 在同等条件下,应将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时点较近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

4.2.4 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7点)

1 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 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3 被迫出售或被迫购买的交易; 4 人为哄抬价格的交易; 5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

6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 7 受迷信影响的交易。

4.2.5 可比实例及其有关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应对可比实例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及附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分布图)

4.2.6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处理应包括统一财产范围、统一付款方式、统一融资条件、统一税费负担和统一计价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个统一)

1 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对比,并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

(含有非房地产成分、带有债权债务、房地产实物范围不同)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