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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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合同管理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替,国内工程市场逐步走向了法制化和规范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工程市场将逐步与国际工程市场接轨,国外工程承包商的进入使我国工程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承包商如何完成工程施工,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争取索赔和避免反索赔,最终使整个工程项目取得成功,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举足轻重的内容。本文就结合在施工工程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做些探讨。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管理(Contract Management),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与施工单位以工程施工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企业(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律文件和技术经济文件,施工合同是以工程施工为目的,明确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建设工程阶段实行社会监理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实施的法律依据。以经济合同法为准则,以市场经济管理方法和法律手段对建设工程进行经济承包,是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有力地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展的最高准则,而且是加强和维护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表现。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履行,就是双方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全面地完成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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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筑行业内相关人士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已逐步形成共识,也都能认同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步履艰难。本文试就当前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作一粗浅的探讨。

二、工程项目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1、 工程项目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现状

(1)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以至于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2)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开展比较困难,进展缓慢,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的数量及型号,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时效性强,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4)有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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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 存在的问题分析

(1)建设单位不按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某些建设单位不按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致使施工合同不能顺利执行。为规范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12月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立足我国建设工程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FIDIC合同模式,又颁布了经重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目的是为了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一些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个别企业甚至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也有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建及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己指定施工单位,用自己制定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这都给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带来隐患。

(2) 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缺乏有效衔接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衔接导致二者严重脱节。

(3)承、发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索赔意识

我国承、发包双方不注重搜集、整理与施工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施工合同经承、发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就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中遵守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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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在市场经济和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工程承包竞争激烈,在工程招标时,承包商采取“低价夺标,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却以低报价者中标,不考虑此中标价是否合理。但在具体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合理低标价引起的种种原因使建筑成本不断增加,合同的双方又不愿意承担义务或让步,致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质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因而引起垫支、拖欠工程款、银行利息、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一旦发生纠纷却拿不出一个完整的索赔法律依据;不利于在停工项目中应用合同条款 利用法律程序索赔,导致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众多分包工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合同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具有工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这本身就不合法。如果施工中出现意外,恐怕状告无门。另外,平时不注重搜集与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如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标底、定标书、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有关工程的工程照片、隐蔽记录、验收证明书以及业主指派的施工现场工程师的指令书和双方来往的书信等等,熟悉和了解施工现场,参加必要的工程例会。更重要的是不会处理索赔,分不清那些属于施工中的索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怎样计算索赔,以致不能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4)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相背离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回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作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同的意思表示。由此看来,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当前的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况,一些业主借助其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款,或者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合同条款中责任不明,一旦发生纠纷缺乏据理力争的依据,造成承包方承担巨大风险。近几年来,建筑市场内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发布实施,各级政府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建筑项目明确要求应按建筑程序办事。然而,仍有一些单位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较普遍的存在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压减工期;压减造价;提高质量要求等等。最终都使施工合同的管理及执行得不到有效保障。

(5)施工合同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导致合同履约率较低

工程项目合同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体,包括为实现该主体所签订的“工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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