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师协〔2007〕0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川建价师协〔2007〕0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3条已被取消,详见“川建价师协〔2008〕10号”(二○○八年四月十日))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www.sceci.net)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