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研课题记载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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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结题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立项课题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 课题最终成果组织鉴定需事前报研训部。研训部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市、县教研室或课题承担单位组织成果鉴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方式不拘形式,可采用会议形式、通信形式、走访形式等等。

第三十四条 鉴定需形成由鉴定组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意见。根据鉴定组成员的多数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五条 鉴定组成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鉴定成员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成果。

第三十六条 研训部依据课题研究程序的科学性,研究预期目标的达成度,研究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建设情况,论证或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发放结题证书。

结题证书是完成课题研究的重要依据,也是参加课题成果评奖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七条 已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省教研室研训部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未能按时(含延长期)结题的课题,将被撤销。

第八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推广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课题价值,产生效益的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课题负责人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教研课题的推广。

第三十九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研课题成果奖”评选活动。 第四十条 申报评奖的课题原则上必须是在省教研课题立项且已结题(获结题证书)的课题。由教研员主持未在省教研课题(本系统)中立项并已结题的课题,成果影响较大,且未参加过省级以上评奖活动,也可以申报;课题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教学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有应用和推广价值;课题成果必须经县(市、区)或市教研部门的推荐。

第四十一条 参评材料包括:两份成果评奖申报简表(可从省教研网上下载,用于粘贴在材料袋(每袋1份)的正面)、两份成果评奖评审表(可从省教研网上下载)、两份课题研究主报告(单独装订成册)、两份课题研究记载册(可从省教研网上下载)、两份主要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附件、结题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研训部负责对课题成果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课题成果将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

第四十三条 研究成果评选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总数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50%。

第四十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示获奖课题研究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课题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研室研训部提出。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厅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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