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研课题记载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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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 请用计算机或钢笔准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书写要清晰、

工整。

二、 本表报送省教研室研训部一式一份。 三、 填写时如栏目不够,可自行加页。

四、 课题组成员:指课题负责人(填在第一栏)和真正参加本

课题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五、 课题结题时应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签

署明确意见。

六、 该记录册为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及结题的重要依据,请妥善

保存,结题时需要上交。

七、 若有其它不明确问题,请与省教育厅教研室研训部联系。

(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56870036)

浙江省教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我省教研工作创新体系,推动基础教育和谐发展,全面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教研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原省教委《浙江省教研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教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研课题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中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或集体,以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为主题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教学研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一线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的教研水平,繁荣我省的教研事业。

第二章 课题原则

第四条 对当地、全省乃至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 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与步骤可行。

第六条 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七条 注意总结已有的同类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

第三章 分 类

第九条 依据教研课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时限,教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与规划课题。依据教研课题的领域,教研课题分为:学科教学研究,课程研究,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教学理论研

究。

第十条 重点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研究周期较长的课题;规划课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研究内容比较具体,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的课题。

第十一条 学科教学研究主要是指中小幼各学科开展的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课程研究主要是指中小幼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研究,以及课程管理研究;评价研究主要是指针对学科或综合性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的理论、方法、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教学管理研究主要是指教学业务管理、

教师培养、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的研究;教研工作研究主要是针对教研室工作的性质与职责,从提高工作效益与工作水平出发而开展的自身建设方面的研究;教学理论研究主要是指学科或综合性理论研究。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议的办法。每

年3月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报教研课题:由我省各级教研室或教研员主持;由我省各级教研室或教研员参与;由我省各级教研室或教研员指导;区域联片开展研究的课题。重点课题的负责人须具有中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规划课题的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课题负责人至多2个,课题组主要成员至多6个(含课题负责人)。已向其它课题系列申报的课题不得向本系列申报,同一时间内同一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课题者,3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一般为:有意申报的个人或单位填写统一制定的《课题申报表》;县及县以下的单位的《课题申报表》经所属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先报送所在的市教研室,各市教研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上报省教研室研训部,省级单位、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和省教研室附属学校可直接向省教研室申报。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教研室研训部负责全省教研课题的申报受理。为便于归类与评审,必须注意《课题申报表》上课题编号的科学性。第一个括号为市代码:杭州01、宁波02、温州03、湖州04、嘉兴05、绍兴06、金华07、衢州08、舟山09、台州10、丽水11、省直12;第二个括号为基本分类:幼儿教育1、小学学科2、初中学科3、高中学科4、综合类5;第三个括号为课题序号,各地按申报课题顺序编排。申报表上课题编号应与上报目录一致。

第十六条 省教研室依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教研工作重点,制定《指南》为申报者提示选题方向和研究范围。申报者可依据《指南》选择研究内容,自行拟定课题名称,对《指南》未涉及到的选题,申报者认为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也可申报。

规划课题的选题,由申报者自行确定。

省教研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根据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研究成果的价值、研究人员的能力、研究经费保障等方面,确定立项课题,以文件的形式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为研究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培育具有区域性推广价值的教研成果,省教研室根据需要在已立项、有投标意愿的重点课题中确定一批招标课题。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教研室统一负责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项、督导、鉴定和评奖等工作。省教育厅教研室研训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立项课题由省教育厅教研室、市教研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在研究时,研究者应建立必要的档案和记录,重要内容记录在《课题研究记载册》,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研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省教育厅教研室研训部提交报告,阐明理由,并提出终止要求。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立项后研究无进展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省教育厅教研室有权进行督促或撤销课题。

第二十二条 省教研室研训部将不定期对结题课题进行考察和调研,确保课题研究起到真实的效果。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省教研室将给予招标课题适当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根据课题研究进展和成果获奖情况分期到位。

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研究经费自筹。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地编制研究经费的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有权按照研究计划和研究经费预算支配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财务审核。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撤销的课题,根据性质终止或追回课题经费。

第七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八条 结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研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并取得了预期的成果;研究过程科学、规范,研究资料系统、完备;形成书面结题报告;经课题最终成果鉴定,并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报请结题的程序一般为:课题研究主持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结题的书面意见,同时提交以下结题材料:结题报告一份、课题研究记载册一份(式样可在浙江教研网上下载,栏目大小可自行设定)、直接相关的成果一份。

以上结题材料装入材料袋(一课题一袋),交各市教研室相关职能部门。市教研室先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教研室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研室研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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