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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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

(二)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应为计量检定人员提供参加所从事专业新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主考人员,由考核机构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主考专业计量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考核专业项目的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

(五)有独立分析处理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考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主考人资格证书。

取得主考人资格证书的计量主考人员,由计量考核机构聘用,并监督其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计量主考人员,每五年由原考核机构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证、计量主考员证,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下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奖励:

(一)在研究计量检定、校准方法和技术手段,维护和改进关键测量设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二)在量值传递与溯源、国际国内比对、计量仲裁、产品验收与索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型号计量保障工作中解决关键计量测试技术问题贡献突出的。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停止工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和校准数据的; (二)因工作失误,出具错误数据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计量标准器具失效、贵重仪器损坏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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