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审核中的公司出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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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过程的重点环节之一。

发行审核中的公司出资问题分析

在IPO保荐项目审核中,公司出资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证监会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因此也是保荐机构尽职

注册资本是股东依法律规定而交纳的作为公司承担责任保证的资本,拥有注册资本是法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股东出资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存在争议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一、主要法律规定

1、《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2、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二、出资涉及的主要问题分析

关于历史出资存在瑕疵或不合法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结论,此次质控结合相关法规、历史案例、历次培训总结、长期沟通中对审核精神的把握,对历史出资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和审核理念进行整理,希望能够为大家的业务提供借鉴。

(一)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1、报告期外发生且在报告期外已解决的,不构成影响。

2、以下两种情形:(1)报告期内发生;(2)报告期外发生但未在报告期外补足的,未缴纳出资占公司当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足30%的,补足出资即可;比例为30%-50%的,缴足出资并运行1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超过50%的,缴足出资并运行3年后方可发行上市。

(二)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

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资产形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采用概括的形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则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存在问题的一般发生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出资方式明确不符合要求的,除按要求补足出资外,还需按没有及时缴足出资的规定处理。

对于存在争议的出资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处理结论,需要慎重对待,最好事先进行沟通。天虹商场的案例说明两点:(1)首次申报时律师要发表明确意见,如律师意见不确定或自认有瑕疵,则审核肯定认定有瑕疵;(2)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提补足出资的问题,但大股东一定要做出姿态采取实际行动(对公司进行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对存在争议的出资事项提供相应担保)以打破僵局,对运行时间要求要求较低,主要是为了消除风险。

【相关案例】 天虹商场

1994年5月10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以房产使用权作价 3,840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发行人律师认为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审核中该事项成为审核关注焦点。

为消除风险,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 2007 年 8 月 22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而被商务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纠正,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债权人或第三方的追索,中航技深圳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一次上会审核,发行人因出资问题被否。

二次审核时,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发行人捐赠现金3,840万元作为原房产使用权出资的补足,得到认可。 (三)货币资金未达到规定比例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新设公司中工商部门一般掌握比较严格,大多不会出现问题。对于一次出资到位所需货币资金金额过大的,一般可采取先全额货币资金出资设立公司,然后再以实物资产增资的方式。

(四)无形资产出资超限定比例

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实务中,部分省市或开发区为了促进企业的快速成长,允许无形资产出资超限额,从现实案例看,只要无形资产出资真实、估价公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要求一般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为有利于审核,发行人应取得科技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

【相关案例】 科大讯飞

讯飞有限设立时,硅谷天音原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为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畅言2000技术、二维条码技术,评估值2,641.40万元,其中: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1,167.94 万元、畅言2000技术1,295.62 万元、二维条码技术177.84万元;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占全部注册资本的44%,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解决措施:1、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作为国家科技部授权的职能部门补确认出资资产为高新技术成果,并对其作价予以确认;2、未有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并书面对此情况表示认可;3、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要求;4、相关无形资产价值已摊销完毕,不会对发行人的产生后续的不利影响。

宝德股份

发行人股东赵敏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经评估作价941.7万元,占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注册资本总额的62.78%,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年修订)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的要求,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查认定。因此,宝德有限2004年12月第三次增资时赵敏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未经具备相应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只是西安市科技局认定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解决措施:1、认定无形资产出资真实、作价公允,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的情形;2、其他股东对该情形书面确认不会产生争议和纠纷,公司也未因此受到任何主管部门的处罚;3、工商登记机关对该次出资符合政策规定出具了确认函。

(五)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1如果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非货币资产转移至公司名下(通常为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资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等),且相关资产实际未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相关收益也未由公司实际占有,比照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处理。

2如果相关资产虽未转移至公司名下,但有确凿的证据说明相关资产实际已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相关收益权也归公司所有,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后,不构成实质性影响;3如果在实际占有的情况下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则相关股东需要以货币补足,补足后补充验资,该等出资问题亦不构成障碍。

【相关案例】格林美

格林美股份公司前身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许开华将“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出资投入。该专利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2005年2 月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

由于许开华已于2006年9 月1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发行人在2008年1月20 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

解释方案:该置换行为是股东依法规范出资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造成发行人资产减少、被转移或技术流失,也未改变发行人总股本、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六)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按照出资不实处理,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一般指出资时公司虚增资产价值,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部分视同出资不实,如:(1)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投入公司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收益;(2)投入的非货币资产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却以较高的评估价格投入公司,未产生相应效益,上述两种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高估资产价值,出资不实,参考未及时缴纳出资处理。近期创业板审核中出现了关注股东出资资产与公司业务相关性的倾向,从而产生质疑出资资产的实际价值、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的问题。

如相关资产出资时评估价值公允,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出现了新技术而导致其市场价值下降的,不能视作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以及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政责任;情形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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