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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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VHF8频道为: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工作频道,VHF65频道(双工)为:该水域的备用工作频道。

(二)VHF9频道为:圆圆沙灯船和D45灯浮连线并向北延伸至长兴岛南岸以东,122°28′E经度线以西;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31°07′49″N/122°28′E处连线以南,圆圆沙灯船、浅堤1#灯浮、长江口深水航道南导堤、31°04′04″N/122°16′24″E处、31°04′04″N/122°28′00″E处连线以北水域内的工作频道。

(三)VHF26频道(双工)为:圆圆沙灯船与A54灯浮连线以东,122°28′E经线以西;圆圆沙灯船与潜堤1#浮、长江口深水航道南导堤、31°04′04″N/122°16′24″E处、31°04′04″N/122°28′E处连线以南,大治河口、31°00′00″N/122°20′00″E处和30°55′28″N /122°28′00″E处连线以北水域的工作频道。

(四)VHF71频道为:Q10灯浮、65#灯浮、66#灯浮。A72#灯浮、31°24′26″N/121°30′48″E处以及吴淞口灯塔连线以东,D45#灯浮与A54#灯浮连线及其向岸边的延长线以西,至吴淞口灯塔、101#灯浮、31°23′24″N/121°31′22″E处连线以北水域内的工作频道,61频道(双工)为该水域内的备用工作频道。

(五)VHF27频道(双工)为: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以东,65#浮、66#浮、A72#浮、31°24′26″N/121°30′48″E处、吴淞口灯塔连线以西;北边界线自65#灯浮起,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浏河警戒区及宝山北锚地的北边界以南的水域,以及上海至崇明的客轮航线水域的工作频道。

(六)VHF19频道(双工)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至吴淞口灯塔、101#灯浮、31°23′24″N/121°31′22″E处三点连线之间水域的工作频道。

(七)VHF13频道为:洋山交通服务系统区域的工作频道,VHF79频道(双工)为该水域内的备用工作频道。

第十一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VHF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舶与交管部门的联系畅通。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当确认VHF设备已设置为国际制式(INT)。已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当保持AIS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并确保信息设置准确。

第十二条 船舶与交管部门通信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服从交管部门的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抛锚,紧急情况下锚泊应当立即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 交管部门双正点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并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船舶动态和广播内容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交管部门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十九条 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协调救助行动和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的服务。

第二十条 以下三线以内水域为吴淞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鸡骨礁、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区域北侧、东侧、南侧边线、31°00′00″N/122°20′00″E处和大治河口连线;

(二)浏河口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的连线; (三)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以下三线围成的区域及洋山深水港主航道、锚地组成的区域为洋山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2°40′00″E处连线;

(三)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海事〔2006〕368号)以及《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船舶报告制规定》(沪海通航〔2005〕7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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