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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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探究

摘要:社区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从概念入手可能没有丝毫联系,但它们以物业管理为纽带连接起来,从而使两者能够进行对比和关系探究。通过对两者的性质和职能分析入手,总结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和联系,虽然都是自治性的民间组织,但权利、性质、工作内容都存在着明显差异,然而差异并不影响两者间的指导监督合作中产生的关联。以此为基础,展开对社区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探究,通过对两者现实关系进行分析,发现两者关系存在沟通交流较少,多头管理,权力较量等问题,由此入手探究社区居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相互指导、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社区的发展。

关键词: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 一、 对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认识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居委会(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以居民的居住权为基础形成的居民自治组织,是广义上社区全体居民的利益代言组织,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处理公共事务,调解社区内居民纠纷,开展文体活动,向政府反映民众诉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等。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房产物业的所有权为基础形成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 1.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市)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行、服务性和自治性三个特点。它的职责可以概括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召集、主持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及活动;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培育社区意识,营造共驻、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等。

2.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执行机构。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 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和联系

也许,单从概念上来看,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并不存在着联

系,一个是社区的自治组织,另一个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治组织。 通常情况下,要探究两个事物之间的联系,都会引入一个媒介,这个媒介与被研究的两个事物都存在这关系,那么,要探究的问题也就显而易见了。根据上段对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基本阐述,可以发现,物业公司就等同于一个媒介,联系着两者。从法律角度来看,街道管辖的范围比社区大,社区居委会是最低层的一级政府管理部门。物业是受雇佣的用来管理社区的企业。业主委员会是雇主代表,用来监督管理物业的。

1. 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

(1)两者的权利基础不同:社区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自治的基础是物业所有权,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撤消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基本性质的定位不同:社区居委会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一种半行政性的基层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目前定位于“基层政权建设”;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无法人资格,是一种特殊的基层自治组织。

(3)工作内容和职能不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一个常设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或业主大会的授权事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限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职权限制在业主大会所授权的范围以内,并接受所在地区街道和居委会的指导。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管理的

基层组织,接受街道一级政府机构的领导。其主要职能是宣传政府的各项政策,上传下达,并开展各项社区服务、劳动就业、治安管理、调解纠纷、精神文明建设等一系列工作。

(4)经费来源和对组织成员的要求不同:社区居委会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居委会的办公用房,有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自行解决和分配; 另外,居委会的人员多数算专职的,可以说是固定的工作,对居民负责。而业委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兼职,对业主负责,是否领取工资由业主大会决定。

2. 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联系

(1)维护权益相宜。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基层的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的范畴内。在社区组织中,居委会和委员会是居民和业主的自治组织,和业主的利益是一致的,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在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 ,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共安机关,与社区委员会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同时,社区委员会应当帮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监督和指导。

(3)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 ,既是物业的“业主” ,又是小区的“居民”,因此在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 ,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的情形使得居委会和委员会的工作虽然各有侧重,但也有相互重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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