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 - 第四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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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 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

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 第四,国际化趋势不同

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联系:

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

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

六、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一、主体制度 二、物权制度 三、债和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五、知识产权制度 六、侵权制度 七、财产继承制度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人们对法的渊源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主要在两种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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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本原,即法产生的根源,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物质生产方式,这是从法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来理解的,这是从实质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例如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一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阐述的就是本原意义上的民法渊源

第二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的是法官裁判案件的法源,法律规范的出处(法律规范效力来源于何处),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具体形式,简而言之,就是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理等,这是从形式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绝大多数学者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二、研究民法渊源的意义

研究民法的渊源即规范形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上看,没有法的渊源(形式)也就无所谓法(内容)

第二,从法的历史类型看,研究不同时期的民法的规范形式,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民事立法的特点,从而借鉴、吸收、采用适合于我国现实情况的法律形式

第三,研究民法的规范形式,有利于建立严密的民商立法体系,既可以加强和完善民事立法,也可以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也有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保证各种民事规范的正确适用

三、关于民法渊源的争论

在民法的渊源的问题上,存在一元制与多元制两种主张 所谓一元制,就是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法国民法典》属此。

所谓多元制,主张民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瑞士民法典》属此。 在《瑞士民法典》中,制定法是其民法的直接渊源,习惯、判例、学说为间接渊源。两者的区别:前者具有适用上的直接性和优先性。后者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和间接性。所谓补充性是指只有在无制定法规定时才可适用;所谓间接性是指作为补充渊源的规范,只有经法院选择、认可后才可作为法律适用

在民法的渊源问题上是采取一元主义还是多元主义,与论者对法律所持有的态度有关,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认识

第一,是否承认制定法存在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存在漏洞 第二,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要进行严格的划分?

三、民法渊源(规范形式)的体系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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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的规定是民法法律的立法、解释的根据,反之,民法的规定、解释依据宪法; 民法对于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并提供保护

(二)民事法律——全国人大

三、民事法规——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规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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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

22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27.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1949年前的立法情况

1、清末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2、北洋政府1925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3、国民党政府1930年《民法典》

二、1949年后的立法情况 1、1954——1956 2、1962—1964 3、1979——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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