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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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除做好固定场所的保安工作外,要不间断进行夜间巡逻。夜间巡逻应不定时间、不定路线,并做好巡查记录。对重点部位要制定可行的防盗方案,确保安全。

⑵ 保安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细心观察周围的事物,及时发现各种可疑情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必须马上反应,采取措施,严禁对发现的可疑情况不理不睬。

⑶ 保安巡逻时要检查各办公室及其他场所的电源及门、窗关闭情况,防患未然。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人采取措施,不得消极对待或不处理。

⑷ 对因巡查、巡逻不到位造成物资失盗,值班保安承担相应责任。

㈨ 消防安全管理

1. 公司的地面消防工作由保安队具体管理。 2. 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

3. 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四、考核办法

1. 保安队有权对下列人员视情节进行100-1000元的罚款:

⑴ 带违禁物品和不允许带出的材料出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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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情节不够送治安管理处罚的偷盗行为; ⑶ 流动吸烟、在餐厅吸烟者; ⑷ 扰乱餐厅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 ⑸ 损坏公共财物者;损坏消防设施者; ⑹ 存在失盗或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部门; ⑺ 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劝阻不听者;

⑻ 对其他应该处罚的行为经批准后实施处罚。 2. 对保安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⑴ 执勤时擅离职守、睡觉、酒后上岗,罚款200元。 ⑵ 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罚款100元。 ⑶ 无正当理由和当事人发生争执、口角甚至打斗,罚款200-500元。

⑷ 无端擅自使用安保器械或将安保器械交给非保安人员,罚款200元。

⑸ 井口检查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漏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⑹ 对来访人员、车辆不认真登记,按规定程序进行接待的,罚款100元/次。

⑺ 放行手续不齐的装运物资车辆的,视情节罚款200-500元。

⑻ 不按规定收取运煤门票或物资出门证或丢失的,罚款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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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因门卫失查或巡查、巡逻、监管不到位造成物资失盗、损坏或出现火灾,视情节追究值班保安及其领导责任。

⑽ 对餐厅吸烟以及其他扰乱秩序的现象制止不力的,视情节罚款100-500元。

⑾ 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造成消防设施失效的,对保安队长罚款300元。

⑿ 出现处理不了的情况,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造成工作或生产延误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⒀ 没有按规定格式完整正确记录值班日志的,罚款50元/次。

⒁ 出现其他违章违规行为,视情节进行处罚。 五、 职责

㈠ 本制度由董事会核准后实施。公司原下发的文件中相关条款和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冲突的,继续执行。

㈡ 本制度由保安队负责执行,办公室负责督查。 ㈢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科负责修订。 六、 考核

㈠ 日常工作由企业管理科按相应考核办法执行。 ㈡ 公司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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