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论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林业行政处罚论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二)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我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范围广泛,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及某些私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资格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因此,只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等,才有资格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被授权组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被授权组织至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授权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被授权组织内部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被授权组织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在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同时,必然授权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和具体范围。被授权组织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被授权组织越权实施行政处罚,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与国家无关。如上所述,除法律、法规外,行政规章也可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权,被授权组织拥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但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未必都拥有行政处罚权。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一定行政职能、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委托行为,行政处罚法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即当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处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委托处罚;没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可以规定委托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比规定可以授权的规范性文件要大,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行政规章。2、行政机关必须是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即行政机关在委托处罚时,必须自己拥有实施某项行政处罚的权力,否则,构成越权委托而无效。3、被委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单行法律规定条件。即凡不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均无资格接受实施委托行政处罚。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前,实践中委

托的对象除组织外,还包括个人,使得委托极不严肃,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由此产生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委托行政机关有责任监督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目的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发现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滥用行政处罚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行政机关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因此,因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均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包括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中的法律后果。

(三)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在委托处罚中,在以下四点应当注意: 1、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是有效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机关承担;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 3、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委托行政机关不予承认,该行为在法律上亦属无效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4、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法律上亦属无效行为,其行为后果亦由自己承担。

(四)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 受委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即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关系中,禁止转委托,无论转委托关系中的受委托组织是否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如上所述,行政机关在进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时,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具备一定的条件,而接受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显然不具备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进行委托的资格。同时,也考虑到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严肃性,禁止受委托组织进行再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为了规范委托行为,防止违法委托,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者资格,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委托,这是立法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行政处罚法在吸收多方意见,考虑保证行政处罚公正性的基础上,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一规定包含以下要求:一是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而非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野行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馆等。事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不以赢利为目的,后者以赢利为目的。二是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事业组织可分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和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三是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

谓依法成立,是指该事业组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定条件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如私设的木材检查站就不具备受委托组织的条件。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是在前一个条件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即受委托组织不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且在该组织中还要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衡量是否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通常以是否经过专项法律培训班和业务知识培训班,是否经过有关机关举行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考核,是否持有有关机关颁发的上岗执法证等为标准。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一条件并不是所有受委托组织都必须具备的条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后,才能判定最终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才必须具备此一条件,对于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即可以判定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就不必具备此一条件,可见,一般情况下,受委托组织只需要具备前述两个条件。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除了上述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目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主要的委托类型是上下级委托,即县林业局将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行使。

第三节 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及管辖分工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它是衡量处罚机关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明确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正确、及时地处理和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前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授权、委托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的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之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确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来确定的,

林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往上依级递减,数量减少。即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低一层的林业行政机关处罚,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高一个层级的林业行政机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县级行政主体为基本层级管辖单位的级别管辖原则。这里所说县级行政主体指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中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类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如此规定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按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各类行政职能部门设置完全的政府。而县以下设的乡(镇)政府通常不设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故无能力和资格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在单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林业行政机关对于级别管辖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下级林业行政机关能否就属于自己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转移呢?所谓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林业行政机关把应该由它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下级林业行政机关处理或者下级林业行政机关把应该由它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上级林业行政机关理。在林业行政机关系统内的管辖权转移只能是单向的:1、下级林业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转移给上级林业行政机关处理,即上级林业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下级林业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这是因为上级林业行政机关是下级林业行政机关的领导者或者指导者,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它还是下级林业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2、上级林业行政机关却不能将己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转移给下级林业行政机关处理。在上级林业行政机关需要下级林业行政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时,只能视为下级林业行政机关受上级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但是,下级林业行政机关不得对应该由上级林业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否则,就构成越权行使行政职权。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治州、设区的市(含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不同地区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之间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解决纵向的案件管辖关系,地域管辖解决横向的案件管辖关系,一个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只有同时解决了这两种管辖问题,才能最终确定具体的管辖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问题,才能最终确定具体的管辖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管辖采取以下原则: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