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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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其他处罚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之日起3年内,公司对其在此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该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3年内将被否决投标。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理。

供应商应向物资管理部门提交减轻处理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减轻处理一般按原处理决定减轻一档处理,最多减轻不超过两档。减轻处理的流程应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发生问题的严重程度未达到本细则上述处理条件的,视情节按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或纳入评审因素处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遵循如下要求:

(一) 总部及省公司相关部门及时收集职责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二) 省公司物资部及时收集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反映的供应商在诚信、产品质量、交货、服务等的不良行为信息,组织有关单位约谈供应商,要求供应商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约谈,并做好会议记录。供应商在收到书面约谈通知后,应派人准时参加约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参加约谈但拒不签字的,省公司应在处理依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本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理措施审批与发布遵循如下要求: (一) 属总部招标采购的,总部相关部门、省公司物资部于单月10日前将经核实确认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支撑性材料反馈国网物资部(格式见附件1、2)。国网物资部于单月25日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示。

(二) 属省公司招标采购的(含10kV配农网协议库存物资),由省公司物资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并于单月10日前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整改与验收遵循如下要求:

(一) 物资部门在公布对供应商的处理情况的同时,应向

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并于供应商提交整改报告(格式见附件4)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二) 供应商整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向业主单位或有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质量调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经业主单位认可;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处理或更换,且检测合格,赔偿由此引起的附加调试配合等费用,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对于存在批量质量隐患或家族性缺陷的产品应全部免费召回或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治理。

3. 对于交货问题,供应商应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

4. 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承诺。

5. 对于前期不履约或未能正常履约的,供应商应提供整改报告及能够正常履约的支撑材料。

(三) 供应商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物资部门提出对供应商解除处理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 文件材料归档

各相关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中

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不良行为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不良行为收集和责任认定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中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网物资部对本细则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以前发生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原细则规定执行;原细则未作规定的,按本细则规定减轻一档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供应商其他不良行为,依据公司认定的情形,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挂网试运行设备、新研制设备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物资发生的质量问题不纳入本细则考核范围,相关供应商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仍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5〕1235号之国网(物资/4)249-2016)、《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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