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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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

(六) 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七)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60天的;

(八) 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九) 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十) 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一) 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 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三) 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四) 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五) 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六) 供应商在国家或公司组织的质量抽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被抽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的;

(七) 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终止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八) 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问题性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列入黑名单6个月到3年、直至永久黑名单的处理:

(一) 供应商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

(二) 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三)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四) 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 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六) 供应商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七)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八)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九) 货物类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十)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十一) 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十二) 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十三) 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十四) 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十五) 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节严重的;

(十六) 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

(十七)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发生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

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处理期满,因自身原因整改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本细则规定加重一档处理。在被处理期间同类产品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并符合不良行为处理条件的,在处理期满后,按照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时间自公告当月起开始计算。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无论供应商是否参加投标,都视为对供应商进行了处理;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没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类别招标结束。

第三十条 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集成招标或EPC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集成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所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且符合本细则规定处理情形的,集成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供应商,其参加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作否决投标处理。

有关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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