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投资基金三色记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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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一)基金募集信息的披露,首次募集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简介

XBRL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意义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L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三)概况

在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年底就开始尝试应用XBRL报送定期报告,基金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L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部分临时公告的XBRL报送与展示。2011年10月,基金XBRL信息实现向所有基金评价机构的推送,进一步提升了基金电子化信息分析与使用的效率。

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及相关XBRL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共10点内容,重点关注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定期报告,需要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中,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三大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

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 (二)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

等方面的信息。

(1)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

编制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应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一)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 (二)招募说明书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运作方式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款项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基金风险提示 7.招募说明书摘要

7.招募说明书摘要。该部分出现在每6个月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基本要素、

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和费用概览、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等内容。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2.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披露净值公告的频率上有所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三、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披露的特点:(七条) 1.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数据和指标;而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5年每年的净值增长率,也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4.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需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5.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

6.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需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7.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需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四、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

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 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托管人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二)正文与摘要的披露

(三)关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提示”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投资风险提示。

4.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四)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 (五)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目前,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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