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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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开处方。 6. 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 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或书写醒目“急”字。 7. 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9.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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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当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 药师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13.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3.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13.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13.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13.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3.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13.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3.7其他用药不适且情况。

14.药物能够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15.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六、病历书写制度

1. 医师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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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2. 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 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3.1 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家属患者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3.2 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一般都应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3 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3.4 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3.5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3.6 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3.7 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 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4.1 住院医师要为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患者月经史、婚育史、家庭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4.2 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当即刻检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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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正并签字。

4.4 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但需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负责,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4.5 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4.6 患者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4.7 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同经治医师及时记载,上级医师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4.8 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当做详细记录。请其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4.9 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4.10 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4.11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4.12 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4.13 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在本院做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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