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全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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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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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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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

杭州XXX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日期: 年 7

月 日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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