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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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地役权合同法定解除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地役权合同一经解除,地役权消灭: (1)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

(2)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3.法定取得与负担 物权法162: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

不可单独转让、单独抵押;随同转让;丧失其他权利随同丧失

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第七章: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一、担保物权特性 (一)从属性

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二)物上代位性 (三)不可分性

二、禁止流质

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 物权法175: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 物权法176: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218: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

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

五、共同抵押

(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 (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 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

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

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偿顺序无限制

第八章: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设立要求:合同有效+处分权+登记 (2)客体: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合同有效+处分权,不登记不对抗 3.禁止抵押的财产

4.先抵押后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抵押权中“房地一体” 物权法182: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200: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183: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203: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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