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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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第2.6.13条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

的规定。

1.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1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3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团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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