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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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

摘要: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医学手段变得越来越高明,其中器官移植的技术也越来越成熟,

它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它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可质疑的。然而,这样可以挽救人生命的技术也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了伦理问题。器官捐献者是否自愿捐献器官,器官捐献者在捐献器官后是否会对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器官是否可以进行交易等都是器官移植技术中所谈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器官移植 器官交易 正文:

在医学上,人体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器官的全部或部分植入接受人的身体,代替其已不可逆损伤或衰竭的器官,从而使接受人获得健康器官的生理功能。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为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移植;不同的物种间的移植,属于异种移植。

1.器官移植的自我决定权利

作为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器官移植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具体到器官移植中,就是在充分知晓有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主做出捐献器官和接受移植的决定,家人、医生和政府应当尊重并尽量满足其决定。供体有决定是否捐献器官的权利,受体同样具有对自己是否接受器官移植的权利,而非仅仅接受医生的同意而被动的存在。

器官移植决定的做出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内在愿望,不应以胁迫、诱惑等方式对供受体双方的自主判断造成影响。但是,尊重自主性并不意味着自我决定权是无条件和绝对的,它要受到内外两重限制:一方面,人的自主性不能本质上破坏其尊严和独立;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其自主性还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在自主性不完全的情形下,如因生理原因丧失意识能力,或因被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命,其器官捐献的自我决定权相应受到限制。在器官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强调国家的器官给付义务。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健全促进器官捐赠、满足移植需求的各种法律和制度。

2.器官交易的犯罪行为 2.1器官交易的形成原因

近年来,人体器官买卖案件频发.渐渐成为进入司法视野的一类新型犯罪。据卫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每年约150万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然而只有约1万人能够获得移植。在如此严重失衡的供需比例下,人体器官交易有着巨大的市场。紧张的供求关系和巨额的经济

利益催动了器官交易这一违法活动的活跃。由于器官来源缺口巨大,患者为保全生命健康。不得不给与重金换得可移植的器官,这使一些不法分子看到“商机”,他们在“供体”与患者之间牵线搭桥,并从中获得“回扣”。在一些大城市,器官中介逐渐变成一种专门的“行业”,并形成一定规模。他们通常是犯罪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手段专业,他们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联系和招募器官的供给者,有的甚至豢养“供体”多人并主动寻找买主.他们熟悉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的流程及相关法律手续,能够骗取医疗机构的信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交易行为。

案例:

2012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起诉郑伟等16人。这一被堪称为目前中国最大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件,核实涉案的有51枚肾脏器官、1000余万赃款,从而再度勾勒起社会对人体器官移植乱象的惊悚。

案例分析:

如今人体器官买卖猖獗,与器官移植供体严重不足有关。如中国每年有100余万末期肾病患者、30余万末期肝病患者,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约1万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合法进行的肾移植不到4000 例。正是因为如此,那些进行器官交易的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不过,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并非滋生人体器官买卖的主要因素。原因有以下几点:

(1).器官移植是高技术行为,若没有正规医院或医生的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等非法行为是很难成功的。

(2).人体移植器官分配等缺乏公平的秩序,使真正需要器官的患者的不到救治,加剧了市场对人体器官的需求量,而进行器官交易的犯罪分子则让那些苦等救治的患者看见了希望,加剧了人体器官买卖的非法暴利。

(3).据调查显示器官买卖供体多源自于贫困人群等,反映了社会对人体器官移植之态度并非顽固,相反贫困人群选择以买卖人体器官改善生活,由于公共服务缺位、收入差距大对贫困人群的二次伤害:这令部分陷入生活窘境的人不得不非法出卖器官占时脱离贫困。正是因为如此,使得犯罪分子手中的器官来源稳定。

2.2器官交易的防治措施 2.2.1禁止器官交易的广告宣传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个方面得到了利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是同时也给非法分子买卖器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途径,因此我们需要严厉禁止此类广告在网络上的流传,一经发现严厉打击。

2.2.2加大对器官交易中介的打击力度

人体器官移植巨大的供需缺口、高额的费用支付以及供需双方信息传导的限制,使得地下中介应运而生,且因为中介的推波助澜,使得器官买卖越来越猖狂。地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以介绍、推动器官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必须清除的一大障碍,因此应当增设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中介活动的具体条款,并对中介课以比买卖更重的处罚。

2.2.3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器官移植是高技术行为,若没有正规医院或医生的参与,则不能进行登记并进行手术,也就是说要进行手术必须经过医院和医生的同意,作为器官移植手术的把关者,医院和医生应负起器官移植中器官来源的监督责任,为了加强医务人员的自我意识,那么就应该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2.2.4完善法律中与买卖器官有关的相应的罪名 为了防止器官买卖的这种犯罪行为有必要修改《刑法》,增设“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走私人体器官罪”、“非法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服务罪”、“非法利用尸体罪、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非法制作人体器官买卖广告罪”等罪名,设置适宜的刑罚,以加大对人体器官移植中非法活动的制裁力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理性应用。

结语:

科技在不断的发展,时代在不断的变迁,器官移植这一医疗技术在社会地位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让那些身患绝症的人们看见了希望,同时也让那些违法犯罪分子看见了“商机”,器官移植是对人体生命发展具有很大意义的一项技术,不能因为利益而丢失了人性,那是对生命伦理的践踏。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 于文豪,论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义务[J],法学评论

2011年第3期

(2) 万建华,关于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性思考与建议[J],医学与社会2010年6

月第23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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