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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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三)、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1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

(一)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劳动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现分析:

一、死者因工死亡,其亲属领取的工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工亡赔偿金是其亲属在该职工死亡后取得,因而不属于遗产。而且工亡赔偿金有特定针对对象,其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非因工死亡叫丧葬补助费供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必须支付给相应的人,只有其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参照遗产来分配。 (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如何分配?

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用于丧葬支出。如果亲属垫付了丧葬费用的,可以要求以丧葬补助金受偿,如果支出丧葬费用后有剩余的,余下的部分参照遗产处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性质,如何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保障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以后的生活,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性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死亡职工亲属的补助费。

抚恤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享有职工死亡抚恤金。 (三)、职工遗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60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

1、无配偶的发给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 2、无父母的发给子女和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子女的,父母、配偶按每人系数1、子女按每人系数1.3的比例分

2

配;

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

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祖父母或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 6、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二、退还给死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法律依据、性质、及分配办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死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分为两部分,即死者结婚之前的应当作为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结婚以后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一半给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

三、死者生前投保了一份商业保险,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商业保险金的法律性质、分配办法?

保险金也分为两种情况: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二者在继承关系中有着显著差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收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死者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3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附:特别说明:

铁路职工死亡后,铁路部门除支付给死亡职工亲属工亡赔偿金外,还支付给铁路部门专有的补助费即“三不让”补助费。

“三不让”是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志军在2004年初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代表部党组对铁路职工的庄严承诺。即 “决不能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决不能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决不能让一名职工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三不让”补助费具体是指,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对困难职工及时给予补助,以确保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的帮困措施。

铁路工会根据铁路部门的“三不让承诺”支付给死者家属三不让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由铁路部门根据职工家属的具体情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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