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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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下列规定:

a.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c.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d.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e.悬挂吊盘、吊泵、管理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f.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7.5.2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 200;

b.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c.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7.5.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

b.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三层; c.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准许缠绕三层; d.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时,准许缠绕三层;

e.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准许多层缠绕。

7.5.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木衬,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c.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7.5.5 双筒提升机调绳,必须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7.5.6 在卷筒里紧固钢丝绳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得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b.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得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c.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必须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7.5.7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须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相当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7.5.8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1)计算值,但最大不得超过12m/s。

??0.5H (1)

式中 υ——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式(2)计算值。

??0.6H (2)

式中 υ——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7.5.9 吊桶升降人员的最高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高速度的1/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1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高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高速度的2/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2m/s。

7.5.10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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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井口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m/s;

b.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c.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d.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e.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f.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g.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h.使用电气制动的,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i.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j.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k.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l.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m.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n.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o.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同时应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得擅自动用。

7.5.11 提升系统除应装设7.5.10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a.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b.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c.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d.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e.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f.提升机卷筒直径在3m以上的,应设松绳保护;

g.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h.直流主电动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i.在制动状态下,主电动机的过电流保护;

j.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动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k.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l.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m.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 n.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联锁;

o.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联锁; p.摇台或托台工作状态的联锁;

q.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

7.5.12 提升机控制系统,除应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的要求:

a.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m/s; b.调换工作中段;

c.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 m/s。

7.5.13 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可由司机操纵,还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小于2m的提升设备,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他情况下,须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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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能力在10t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准许用手动安全闸。

7.5.14 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7.5.15 在井筒内用以升降水泵或其他设备的手摇绞车,须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减速装置。

7.5.16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的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 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 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 s。对斜井提升,为了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空动时间可适当延长。

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7.5.17 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斜井的提升设备,其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满载下放时不得小于1.5m/s2,满载提升时不得大于5m/s2。

倾角30°以下的井巷,满载下放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75m/s2,满载提升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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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按式(3)计算的自然减速度A。(m/s)。

A0=g(sinθ+fcosθ) (3)

式中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荷载的运动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常用闸或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满载下放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满载提升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7.5.18 提升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载旋转力矩之比K,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7.5.17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机,K值不得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质量(钢丝绳质量与提升容器质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7.5.19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制动盘面积的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保持在1 mm左右,且不得大于2mm。

液压离合器的油缸不得漏油,盘式制动器的闸轮上严禁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经发现漏油,必须及时处理。 7.5.20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应不大:于200°。

7.5.21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7.5.22 多绳摩擦提升机采用弹簧支承的减速器时,各支承弹簧应受力均匀;弹簧的疲劳和永久变形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都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7.5.23 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a.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须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 b.电压表和电流表;

c.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7.5.24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簿。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调度报告,并须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7.5.25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应由矿务局(公司)机电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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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10条、7.5.11条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b.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c.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d.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e.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f.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振动情况;

g.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改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7.5.26 提升装置,必须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提升机说明书;

b.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 f.设备运转记录;

g.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大、中、小修记录;

i.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j.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k.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必须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8 通风防尘 8.1 井下空气

8.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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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 mg/m。

8.1.3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8.1.4 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 479g的规定。

表2 井下作业地点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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