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IPO进程中股权转让问题核查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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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核查要点分析

经核查相关资料,股权转让未付转让款问题存在瑕疵,应当核查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核查原因确认意思表示否是真实,最后需要股权转让方出具确认,一是如为受让方无须支付对价收回股权的,则应出具确认股权转让没有异议及不存在纠纷;二是如为真实需要支付对价转让只是尚未支付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安排转让款的支付事宜;三是如为没有凭证,实际已经转让的,则可以由受让方出具承诺或者转让方出具确认。

一、申报材料前的股权变动律师核查要点

1) 对IPO前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2) 如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贷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

3) 如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重点关注低价股权转让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利益输送问题;同时关注股权转让纳税情况;

4) 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和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转让过程存在国有股权瑕疵的,应取得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 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7) 保代和律师要讲清楚核查的过程、核查方式和核查结论,并提供依据,审核中预审员将对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提醒发审会关注。

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

1) 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

2) 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

3) 引进新股东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流程后重新申报。

4) 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4.77 +6.47%,诊股)、杭州银行(12.95 +2.78%,诊股)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关注点

1、针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关注其股东核查情况,判断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核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税收缴纳义务履行情况,在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况,相关股东受让股权或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

性,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核查发行人的股权代持情况是否得到彻底解决,核查中介机构、发行人等主要关联方的关联亲属关系。(股权代持)

8、针对股权转让给员工,关注员工股东的遴选原则、依据,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其额外条件、约定或限制性条款,部分合伙人在发行人职位级别较低而持股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外部股东与员工股东的定价一致或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主要关联人与公司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内外部股权转让)

11、解释说明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说明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高管之间的具体关系,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突击入股)

三、反馈案例:

例: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并且存在原股东乐士投资用雷利电机、工利精机等8家公司的部分股权用以向发行人增资的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金来源、详细说明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包括同批次股权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说明外汇出入境履行的程序、是否取得主管机关审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乐士投资将雷利电机、工利精机等8家公司的部分股权用以向发行人增资的合理性、增资过程、上述8家公司是否经过评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形,说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说明未将8家公司全部股权予以出资的原因;

1.共达电声(002655)

瑕疵:股权转让未支付款项,后转回。

反馈问题: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蓝博投资的业务、股东、董、监、高等基本情况,其未支付公司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的具体原因,该公司受让

及转回公司股权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2条)

解释:

(二)美国蓝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的原因

根据美国蓝博出具的《确认函》及本所律师核查,美国蓝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的原因在于:美国蓝博原计划运作共达有限在美国上市融资,所以从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处受让股权,后来美国蓝博考虑其当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与共达有限从事的电声元器件制造业务差别较大,美国蓝博内部判断上市融资计划难以成功,主动放弃了上述计划,因此美国蓝博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增资款。2005年10月,美国蓝博将受让的共达有限股权以零对价全部转回给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美国蓝博对此无异议,认为不存在未决纠纷和潜在纠纷。

(三)美国蓝博受让及转回公司股权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1.关于美国蓝博受让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所持共达有限股权的内容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变更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经查验,除未明确规定订立协议的地点外,美国蓝博(作为受让方)与潍坊高科(作为转让方)和镇贤实业(作为转让方)于2005年2月20日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备《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包括内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尽管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未规定《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十条所要求包括的订立协议地点,但《股权变更若干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且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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