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春法本物权法第五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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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一个专有权的关系,表明的就是特定建筑物的归属关系

和利用关系。(2.00分)

错误

3.建筑物在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应当由该建筑物建设的投资者将各独立的专用部分通过法律

行为转让给购买者。(2.00分)

错误

4.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是民法的特别法。(2.00分)

错误

5.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2.00分)

错误

6.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2.00分)

错误

7.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00分)

错误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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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分)

错误

9.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00分)

错误

10.耕地、自留地、自留山一般不能抵押但如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其抵押。(2.00分)

错误

11.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00分)

错误

12.

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给另一方相当的补偿。 (2.00分)

错误

13.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00分)

错误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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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分)

错误

15.同一抵押财产上有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协议变更抵押权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2.00分)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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