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清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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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院、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监督下,由该工程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评标工作。

建设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控制价在一千万元一下的工程5-7人、一千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一下的工程7-9人、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9-11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额招标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其中评标专辑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有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与评标当天随机抽取、并予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额代表应当为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二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评委。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规定的工程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当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不一致时,以纸质数据为准),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人应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时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招标控制价应有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询价人编制。

(三)招标控制家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四)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

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需由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的、由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在审核中发现招标控制价为执行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应书面通知原编制单位纠正后公布。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五)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执行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认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按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七条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和签字,否则,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数据文件(当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不一致时,以纸质数据为准),密封后与标书一起递交。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初步评审前组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进行审评性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已整理的资料、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清标人员应当是二名以上在工程造价咨询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条件的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办法的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第九天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重大偏差及不可竞争性费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的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或计算。

在工程招标投标及价款结算中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投标报价按零分处理:

(一) 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够折旧); (二) 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三) 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摊销完毕)。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对招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 (一)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内容不全的;

(二) 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互相矛盾,致使评标文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三)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做出承诺或承诺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 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计价或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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