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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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1]6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1〕6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的各项要求,预防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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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

(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 2 / 3

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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