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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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案的启发

摘要: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现代各国经济实力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资源的竞争,因此要想抢占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保障资源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早在2012年美日欧将此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就有很多专家学者断言中国在此案中仍避免不了败诉的命运。历时两年多的时间,世贸组织再次裁定中国败诉,这将对我国的稀土产业管理、对外经济贸易以及环境与资源政策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国稀土案同样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国在国内和国际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此案中寻求启发和借鉴,开启我国稀土行业反思和转型的新时代。

关键词: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原材料限制案、败诉原因、启发借鉴

一、中国稀土案案件始末

中国稀土案源于我国在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的背景下,对稀土等珍贵自然资源出口的逐步限制。2005年,稀土的出口退税被取消,同时还大大减少了出口配额企业的名额。2006年,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停止了新的稀土矿开采许可证的发放。2009年4月,我国再次发布了新的《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目标》,继续压缩新的开采许可证,从源头上控制稀土矿的开采。2009年,我国提出了要在六年之内将稀土出口配额限量目标。

随着这些限制措施的出台,触动了国际社会上以美日欧为代表的长期依赖中国稀土的这些国家的利益。2012年3月13日,美日欧针对我国对钨、钼、稀土的规制措施提出了磋商请求,并诉诸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同月15日,我国正式收到了美日欧的磋商请求,就此被称为“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日内瓦时间2014年3月26日,WTO公布了关于此案的的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的规制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2014年8月7日,WTO公布了中国稀土案的上诉报告,最终裁定我国对稀土的出口规制措施不符合WTO的规定。对于这个案件,商务部发言人表示:“这个结果跟大家最初所预料的一样。出口税的征收,不在我国加入WTO时所列举的清单当中。出口配额方面,在使用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它有一个保护资源或者是环境的前提,而且国内国外的限制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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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稀土案中方败诉原因分析

(一)限制措施的出台违反了WTO贸易规则

抛开我国是否有抗辩理由来说,我国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限制措施违反WTO贸易规则。

1.在出口税方面,《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1条承诺:“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中国都取消??”,而且稀土、钼和钨又不属于议定书附件6中所列举的可以征收出口税的产品。我国现行有效的《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均包含了对以上三类产品征税的条款。这些条款明显违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与WTO的贸易规则不符。

2.在出口配额方面,GATT1994第11.1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当取消数量限制??”,中国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162和165段中也有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承诺。

3.在出口许可证方面,《入世议定书》第5.1条规定“中国应当逐渐放宽贸易权,前提是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不损害中国权益??”在《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84段我国也有放宽贸易权的承诺。但是我国工业部与信息化部出台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却对稀土、钼、钨这三类产品的贸易权进行了限制,典型的如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些措施明显违背了我国要放宽贸易权的承诺。

(二)法律制定规则与WTO不符,对WTO规则认知不深入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在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后是可以援引规则例外作为抗辩理由的。中方败诉的原因从根上说是对世贸组织规则的违反,但是在使用抗辩理由这一可以扭转局势的利器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妥之处,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对WTO的规则领悟不深,在制定政策时没有与WTO的立法规则保持一致。

(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影响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三方向我国发起针对铝土、焦炭、萤石等共九种原材料的磋商请求,认为我国对这九种原材料所采取的出口配额、关税措施和其他价格措施不符合WTO的贸易规则,因此被称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虽然没有规定遵循先例这样的原则,但是任何一个先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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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的,况且稀土案和原材料限制案又极为相似,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存在早有预谋的嫌疑。

三、中国稀土案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

(一)国际方面

1、深入学习了解世贸组织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剖析,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对WTO贸易规则了解不深入,因为首先我国不可能是对贸易规则一无所知,更不会打着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旗号来故意冒犯世贸组织规则,今后我国应当加紧对WTO贸易规则的研究,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要与WTO的法律制定准则保持一致,这样不仅能减少我国触碰WTO贸易规则红线的机会,同时在抗辩理由的援引上也能保证稳操胜券。

2、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掌握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

国际社会上一直上演的均是弱肉强食的戏码,谁掌握了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谁才能更好的捍卫国家权益。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地位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这远非掌握了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这也是我国在原材料限制案和稀土案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

3、灵活把握争端解决方式,推动WTO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彭德雷认为,在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律规则的裁判不公正或者法律没有规定时应该援用法律原则,“在WTO争端中,法律原则亦可作为中国法律论证的开场白。”③WTO的规则体系也存在着空缺之处,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僵化适用法律规则带来的不公正,让争端双方都能得到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国内方面

1、加速稀土行业的整合升级,促进行业重组

稀土案败诉后,如何加速解决稀土行业的整合升级成了我国的燃眉之急,“大的稀土企业集团的建立,有利于行业间的协调,增强全行业的自律以及全行业的规范有序运作。”大的稀土企业和稀土交易所的成立,有利于我国稀土市场环境的整顿工作,促进我国的稀土交易健康、透明、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会对我国逐步夺回稀土的定价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建立会对稀土行业的重组升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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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成立了稀土行业协会,但是其发挥作用的范围仍就有限,无法整合所有的稀土行业,缺少凝聚力,在对抗外国进口商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2、推动稀土行业高端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稀土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卖着“白菜价”,首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的稀土产品多为初级产品,而且长期面临着高开采量、低利用率的难题。目前我国所出口的稀土产品技术含量低,仍为原材料这样一个级别,所以在国际市场上是极为廉价的。在以后的发展中,我国应该着重高技术、高端的稀土产品的研发,打破“白菜价”的局面,提升稀土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稀土产品价格。

3、强化对稀土资源的管制,严厉打击偷挖盗采和黑市交易

稀土资源的开采没有正常的秩序,偷挖盗采和黑市交易占了稀土交易的一半以上。国内的稀土企业之间也没有很好的沟通、协调,为了自身的利益争相出口自己的产品,不正当竞争横行,这不但破坏了稀土行业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成为了我国稀土产品“白菜价”的根源。流通环节的监管欠缺,非法开采的稀土轻而易举的得到“漂白”,对我国的稀土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给囤积我国廉价稀土的国家留下了把柄。

4、提高资源税,构建国内外同步保护体系

稀土政策的制定要符合国内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我国已经开始了对稀缺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但是从稀土案败诉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标准还很低,此次稀土案正好是一个契机,可以借此提高资源税的水平,推进资源税的改革,但改革的同时要做到内外同步,所制定的管理措施要内外等同,不区别对待。

四、结语

中国稀土案的败诉结果已经在中国原材料限制案中有所预见,这次败诉会对我国的稀土行业和对外贸易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也会对我国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对稀土案败诉原因的分析,我国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政策制定方面的不足,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不透彻,以及在捍卫环境资源安全方面的软肋,均会倒逼我国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不断改进。

我国应当认真对待WTO的裁决,仔细分析裁决中所揭示的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稀土案和原材料限制案的败诉客观上促使我国加强对WTO贸易规则的研究,积极推动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对稀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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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资源的行业整合,促使我国走向一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彭德雷:《论WTO“疑难案件”的裁判进路:法律原则》,《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呼跃军:《WTO终裁败诉中国稀土路向何方》,《视野》,2014年第9期。 [3]杨宏,金惠卿:《WTO对中国稀土案初裁结果及完善稀土管理的思考》,《中国经贸》,2014年第9期。

[4]张书林:《中国稀土限制措施案的前景及影响评析》,《河北法学》,2014年第7期。

[5]李华:《中国稀土出口交易实力提升对策分析》,《对外经济贸易》,2014年11月。

[6] 彭德雷:《美国诉中国稀土出口规制措施的法律争议评析》,《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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