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分析案例与模板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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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书

韩国马斯特图像3D亚洲有限公司韩国专利KR 100647517 B1号

VS.

深圳市**********公司产品“液晶光栅”

2010年04月05日

Shenzhen Zunzhi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ulting Co. Ltd.

深 圳 市 尊 智 知 识 产 权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专 利 侵 权 判 定 意 见 书

一、前言

本判定意见书是根据韩国马斯特图像3D亚洲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韩国专利KR 100647517 B1号(以下称“?517”号专利)和深圳市**********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的产品「液晶光栅」所完成。

二、侵权判定原则

判定某种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应采取以下原则: 1、字面比对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具有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的特征。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仍可认定两者是等同特征,则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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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是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517号专利

(一) 基本资料

Application Number:KR20050078650

Title:CELL TYPE PARALLAX-BARRIER AND STEREOSCOPIC IMAGE DISPLAY APPARATUS USING THE SAME Application Date:2005-08-26 Issue Date:2006-11-13

Patent Number:KR100647517B1 Assignee:MASTER IMAGE CO.? LTD. Term:2005-08-26至2025年08月26日

(二) 发明目的

?517号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视差栅栏,该装置通过控制器有选择控制矩阵结构的像素开启或者关闭,以形成水平或者垂直方向的栅栏,实现显示沿水平或者垂直方向旋转的立体图像。 (三) 技术方案

?517号专利所采用技术方案:设计成提供盒型视差栅栏,可以垂直地或水平地转换栅栏。 (四) 技术效果

由于采用上述结构,?517号专利通过将设置于水平方向的像素旋转90度而能够显示立体图像,由此增大可视角度和观看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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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嫌侵权产品

涉嫌侵权产品为深圳市××××××××××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液晶光栅”产品。该涉嫌侵权产品与显示模块配合使用,以实现3D画面显示。故涉嫌侵权产品与?517号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六、比较与判定

根据前述侵权判定原则,将?517号专利与判定样品综合比较,可得出以下结论:无论从全面覆盖原则还是等同侵权原则角度,?517号专利均未涵盖涉嫌侵权产品,具体比较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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