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具管理制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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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施工机具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化施工的优势,保

证安全施工及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机具管理就是按照客观规律,运用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监督等手段,科学合理配置好人员、机具和资本等要素,抓好施工机具的管、用、养、修、供各个环节,提高施工机具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优质、高效、安全、低耗地完成施工任务,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自有和租用的施工机具。

自有施工机具是指公司、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自购的施工机具。 租用施工机具是指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生产需要在外租赁的施工机具。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施工机具管理的总负责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负责施工机具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科技部具体负责全公司施工机具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工程管理科、项目经理部材料设备科,负责本单位施工机具(含外租机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分包方的施工机具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原则和任务

第七条 施工机具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 施工机具管理的基本任务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施工机具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施工机具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全

过程综合管理,为企业提供最佳的技术装备,保持机械设备的最佳状况,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通过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以及适时地更新改造,达到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技术状况好、能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均较高的目的。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制度建设。

施工机具的各项规章制度由工程科技部负责制定及宣传贯彻,二级单位、各项目经理部负责贯彻及落实。

第十条 建账

公司工程科技部建立公司机械设备总台账,二级单位及项目经理部负责建立本单位机械设备台账。

第十一条 选型、购置

1、公司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所需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工程科技部负责选型、购置。

2、购置的设备,要对其技术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认真的选择、论证,做到品种适用、性能可靠、便于维修保养、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

新购置的公司设备固定资产,由工程科技部派专人到达现场接收,并填写《机械设备交接验收单》,对接收单位进行验收交接。

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租用的设备,租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进场的组织验收、填写《机械设备交接验收单》,并登入本单位租用设备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检查

1、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运行、解决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实行设备检查、巡检制度。

2、工程科技部每半年随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公司设备进行检查;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对本单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安全与管理大检查。

3、检查的内容:机容,机况,保养、修理,安全,持证上岗,日常使用、保养、维修记录、施工方案、验收等各种资料。

4、对垂直运输设备实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调拨

工程科技部负责办理公司设备固定资产的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租赁

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本单位租用设备选型、洽谈、合同签订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维护保养

公司自有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并在年末编制下年度大修计划报公司工程科技部审批备案。

租赁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实施。 第十七条 修理

设备修理包括大修和故障修理。

公司设备固定资产大修理由公司工程科技部编制年度大修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故障修理,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解决。

租赁设备的修理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费用提取

公司设备固定资产拆旧费、大修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提取;公司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设备固定资产拆旧费、大修费,由各法人单位财务自行提取。

第十九条 报废、处理

1、报废标准 设备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

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2、维修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 ○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 ○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 ○

5、非标准设备及国家列为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无配件来源。 ○

2、报废程序 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每年末由设备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工程科技部,由工程科技部组织进行鉴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报废设备审批资料核消固定资产账。

3、处理 设备固定资产处置权归公司。其处理程序是先由设备所在单位写

出设备处置请示报告,经工程科技部核实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再由工程科技部开出调拨单,处置费用交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五章 起重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租赁过程中的管理 1、资质要求(必须审核原件) (1)出租单位:要有营业执照;

(2)安装单位:要有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非项目所在地企业,安装单位必须持相关证明文件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允许后,方可在当地从事安装、拆卸作业。

在起重设备租赁过程中,租赁单位的选择:应优先选择即专业又有实力、正。 规的设备租赁公司(拥有出租设备和安装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

(3)人员资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备案要求:租赁的起重设备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没有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投入使用。外省产权设备异地租用,须将其备案证明文件和备案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严禁使用。

3、租用设备状况要求:对租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要求进场前整机进行全面的维修保养并且整机要全部油漆一遍、使其技术性能达到设备出厂合格要求后,方可进场安装。

第二十一条 租用、安装、使用、拆除的程序步骤:

1、签合同:(1)与设备出租单位签合同,应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范围、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2)与设备安拆单位签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起重机械安装前,安拆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整套材料: (1)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安拆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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