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票据业务运行逻辑和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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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业务及市场内涵 二、票据业务及市场演变过程 三、票据业务监管框架

一、票据业务及市场内涵 (一)票据链各业务属性结构 (1)五大票据业务类型详解

从概念入手。这里所讨论的票据,主要指远期商业(顾名思义:远期付款、用于商业支付)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以完成支付结算、银行或企业承兑以完成对支付结算的信用背书、收款人作为持票人或收款人转让背书至各手持票人、并由最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委托其开户行向承兑行或承兑企业开户行发起委托收款、承兑行或承兑企业开户行见票无条件解付票据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本文主要围绕银票展开讨论。

银行开展票据业务主要包括4类或5类,票据承兑、贴现(市场上叫直贴,以区别转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另外1类叫做回购(按转入、转出分别叫票据逆回购或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本文暂不讨论票据资管业务,如有需要,另行点明。其中,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定义在央行文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有明确表述。但关于票据回购,监管层并未有十分精确的定义,其是否应划入票据转贴现业务存在商榷。

从银监会的角度看,虽然没有十分精准地定义票据回购业务,但其在规范票据业务开展的重要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的相关条款中,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

出回购等业务均是并列表述,所以应理解为不同类型业务。本文遵守银监会相关精神,也考虑到银监会对于业务开展有更细节的规定,所以将票据业务划分成5类,即票据承兑、直贴、转贴、回购、再贴。

承兑属于银行表外业务,承兑行按100%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除去可缓释因素);

直贴、转贴,对于买入方银行(或资金方银行)是表内信贷业务,根据直贴或转贴票据的剩余期限是否大于3个月,按20%或25%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持有票据计入当期信贷规模,直贴业务根据央行文件《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规定,占用企业授信额度,转贴占用承兑行或交易对手授信额度。

为什么直贴要占用企业授信额度?银行开展业务时,肯定是要参考承兑行的信用,类似供应链融资业务,实际授信业务占用的是上游或下游小企业的授信额度,但业务开展凭的还是核心企业的信用。当然,如果硬要展开辩论,根本问题还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上,即银行即期承兑票据是否即期形成负债并计入资产负债表。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承担见票无条件付款义务,银行承兑时理应即期多增一笔负债,并即期在资产端计入一笔对出票人应收款项,同时一并计入资产负债表,但目前各行也许出于避免资产负债表过于庞大(这当然也会影响到各行的杠杆率)考虑、以及银行在银票中主要也只是负责担保作用,此外,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中,银票承兑也被认定为一种担保类表外业务,是或有负债,所以不在即期计入资产负债表,只在远期银票到期时,如出票人无法支付银行款项,则银行应垫款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回购,对于买入方银行(或资金方银行)是表内资金业务(非信贷业务),根据回购期限是否大于3个月,按20%或25%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再贴,银行是卖出方(或资金需求方),无须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就市场上多为回购式再贴现而言,银行再贴现时资产中的持有票据不能出表,当然,

这笔未出表的票据资产应根据各票买入时的剩余期限是否大于3个月,按20%或25%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票据转贴属性问题

关于票据转贴现业务,再多提几点。票据转贴现虽然与票据直贴都是属于表内信贷业务,计入信贷规模,但是其显然属于同业间的业务,票据转贴现无须对企业授信,一般先占用承兑行授信额度,当承兑行额度不够用时,占用交易对手行授信额度。既然票据转贴现属于同业间的业务,且发生了资金的划付交易,那么该业务是否受127号文节制?笔者认为是不受!

127号文提出了同业融资与同业投资业务的概念,并对业务开展做了一些合规性的、风险性的、规模性的约束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拆借、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票据或标准债券),显然并不包括票据转贴现业务。票据转贴虽然表面上看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转贴动作也新增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但127号文的同业融资必须要形成明确同业资产负债,而不是类似票据承兑此类担保承诺。

同业投资定义仅局限于金融债、CD、次级债,以及SPV,定义非常明确,排除转贴和贴现。

票据转贴现业务属于同业间的资金业务,但不属于同业投融资业务,不受127号文节制。有关票据业务专营部制改革问题,笔者将另行撰写文章详述。

(3)回购交易的背书问题探讨

背书无疑是票据的灵魂。无因性与背书机制,使得债权转移无需通知债务人,从而票据流通非常方便。如果说无因性是票据的内涵,背书则是这种内涵的表现,从理论上说,票据尽管可以转移非常多手,但作为流转中的前后手,你只需要知道承兑人是谁,再需要知道自己所处的前后手之间的关系即可。

回购交易是否需要背书?事实上是没有定论。这表明,市场上对回购交易的本质是认识不清的。如果回购交易期间,票据权利发生两次转移,显然需要作两次转让背书,如果回购交易期间,票据权利不发生两次转移,显然此时的票据是质押物性质,需要作质押背书,但实际情况是,回购交易既不会在卖出和赎回时做两次转让背书,也不会做质押背书,到底背不背,怎么背,真得有些看心情。笔者认为背书机制不完善,要为各类票据业务风险的积累承担一些责任,也给了参与者钻空子的机会,一个比较夸张的例子是,一张流转中的票据,经贴现进入银行间后,虽然经过十几手回购,但可能一次背书都没有,由于回购交易本身性质不太明确,那这中间票据权利怎么转移,就很容易成为一笔糊涂账,容易诱发风险和损失。当然,银行是有办法规避其中风险的,那就是如果银行付出款项买入并持有票据,就必须审核票据并妥善保管,票据在手里就是安全的,本金至少无虞。

(4)是否应该放开融资性票据?从票据无因性和融资性票据说起 本文将厘清融资性票据与无因性的关系,对于部分观点:“为了票据的更彻底的无因性就应该放开或部分放开融资性票据的签发和承兑”,笔者并不赞同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就是说票据的出票人与收款人、收款人与其后手、后手与其再后手等之间的票据转移肯定会有一定的基础原因,比如贸易结算、服务结算、赠予、继承等等,票据关系是指体现在票面记载上的,通过票面记载体现票据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关系。简而言之,基础关系以客观事实为准,票据关系以票面记载为准。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制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以票面记载为准,与基础关系无关,即使你的基础关系不存在或有瑕疵,也不能对抗票据关系。。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在签发和承兑时是否需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仅凭承兑行或承兑企业对出票人的信任和授信,便承兑其签发的票据,而这种票据的流通,显然也是依靠承兑行和承兑企业的信用。无论如何,票据的无因性和融资性票据的放开怎么看都是不相干的概念。相反,融次性票据的放开,加上票据自身支付结算的功能,近似于商业银行发行以自身信用为支撑的“货币”,我们到底是否应该严格要求承兑票据时需要有真实交易背景,显然谨慎考量的话,笔者认为是需要的,笔者的一个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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