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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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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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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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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扩展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条款上并构成保险条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单上未载明包括本附加险条款,则本附加险条款将作无效。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定义
“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因其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
“疾病”是指被保雇员于本保险单保险期间自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以后(不包括第三十天)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但不包括本附加险条款生效前十二个月内曾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接受医药治疗、诊断辅导、医疗意见、处方之任何疾病。“原发病症”不属于“疾病”,但是,被保雇员罹患此原发病症时已在本附加险条款下连续承保十二个月以上的,应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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