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项目经理更换要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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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项目经理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企业履行合同的代表。

一份施工合同确定一名项目经理。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可以委派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职责。项目副经理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作为其工作经历和业绩。合同中未明确项目副经理职责的,工作责任和成果归于项目经理。

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担任项目经理资格的;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4.变更工作单位的;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三、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

更换属于第3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该通知应当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

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更换属于第4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更换属于第5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修养证明。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五、企业以被变更的项目经理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人选,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企业的投标:

1.因第3项原因变更的,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2.半年内两次以上以第4项或第5项理由变更的,自第2次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经理的变更情况记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可以根据变更项目经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因第3项情形变更项目经理的,或者半年内因第4项原因

两次变更项目经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2.因1、2、3项情形变更项目经理的,或者半年内第4项或者第5项原因两次变更项目经理的,给予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上的处理。

七、项目经理在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完成,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前,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个工程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多个标段的项目经理。

八、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临近竣工阶段,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选派负责该合同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人选,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企业应当如实说明所选派的项目经理目前未完施工任务的进展情况和目前准备承接的工程项目情况。在投保文件中,应当附有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收的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所负责管理的施工任务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已经全部完成;实行监理的,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九、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的,承包人可以凭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发出的停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程师核实的停工证明,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解除项目经理的备案事宜;实行监理的,停工通知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解除项目经理的备案事宜办理完毕后,企业可以选派被解除的项目经理担任原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停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被解除的项目经理无未完工程任务的,可以恢复担任原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未完工程任务的,企业应当选派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相当,并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企业有不低于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恢复施工及项目经理的确定也应当备案。

十、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拟选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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