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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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

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调整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必须贯彻落实保护耕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地块的总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不得低于调整入市建新占用的耕地,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 调整入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规划管控,以规划引导和控制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建新规模。

2.坚持“先垦后用”,村庄内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调整入市。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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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分步实施。

4.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调整入市工作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整入市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全面查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照入市范围和途径分类登记的基础上,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统筹确定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调整入市建新区的建设用地,确保市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经海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鞍山市人民批准。

第七条 调整入市实行项目区管理方式,项目区由拆旧复垦区和调整入市建新区组成。纳入拆旧复垦范围的主要是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因用地规模小不能直接入市的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新地块由海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园区产业规划,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确定。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应尽可能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应避让基本农田。 第八条 确定调整入市拆旧复垦区和调整入市建新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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