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财[2005]16号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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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本企业实际完成的外企业行包专列的进款×全路统一的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比例

第三十九条 行李车检修服务收入

行李车检修服务收入是指本企业的客车段为行包公司的行李车进行检修,而向行包公司收取的行李车检修服务收入。行李车检修服务的各种单价由相关的企业与行包公司协商制定。

第四十条 货网提供服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向外企业提供除以上客运业务以外的各种服务,而向受益方收取的服务收入,包括: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到达服务收入、中转服务收入、车辆挂运服务收入、车辆编解服务收入、货车租用收入、劳务收入、加冰加盐服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是指本企业机车牵引旅客列车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牵引行包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向组织专列运输的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以及牵引一般货物列车跨企业管界(在外企业管内)运行时向受益方收取的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按实际完成的总重吨公里和部公布的价格计算。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旅客列车或各种专列(分蒸、内、电)的总重吨公里×相应属性(机车的客货运属性)相应种别(分蒸、内、电)单价+机车牵引货车(分蒸、内、电)的跨企业总重吨公里×相应(分蒸、内、电)单价 一站直达旅客列车的机车牵引服务清算执行区段统一单价;其余旅客列车和各种专列的机车牵引服务清算,原则上执行机车牵引企业分机车种别(内燃、电力)的平均单价,但当跨企业牵引时,执行机车担当企业与线路所属企业的同种机车牵引费单价的算术平均数;由机车向旅客直接供电的机车交路在上述执行机车牵引服务清算单价的基础上,增加机车向客车供电的附加单价清算。

货运机车跨企业长交路轮乘制清算执行区段统一单价;其余货运跨企业机车牵引,以机车牵引企业与线路所属企业的同种别(内燃、电力)机车牵引费单价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机车牵引服务收入。

货运机车跨企业长交路轮乘制工作量按机车配属企业统计;乘务员不属于机车配属企业时,按雇用乘务员处理。

第四十二条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是指管内各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发送服务而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按照发送人,分管内慢车100公里以内和其他两档,按全路统一的单价计算。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本企业各站发送的管内慢车100公里以内的人数×管内慢车旅客发送服务收入单价+本企业各站其他旅客发送人数×其他旅客发送服务收入单价

第四十三条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是指管内各上水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上水服务而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按照实际通过上水站上水的旅客列车列次和全路统一的单价计算。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通过本企业上水站的旅客列车列次×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单价 第四十四条 售票服务收入

售票服务收入是指本企业管内各车站为外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提供售票服务而向列车担当企业收取的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按照所售票款的进款收入和全路统一的比例计算。

售票服务收入=本企业管内车站所售外企业担当列车的进款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比例

第四十五条 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

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向外企业的客运电力机车提供接触网设施而收取的服务收入及电费。该项收入按照实际提供的总重吨公里和部公布的单价计算。

一站直达旅客列车执行分线的区段统一的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清算单价,其余执行不同企业别的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清算单价,机车向旅客列车直接供电的机车交路在此基础上增加机车向客车供电的附加单价清算。

接触网服务收入=外企业客运电力机车在本企业管内产生的总重吨公里×相应的客运电力机车用电及接触网服务单价

第四十六条 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

承运及发送服务费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专业运输公司办理承运及发送作业,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承运及发送相关的服务收入。

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分两部分计算,一部分为代办承运业务的服务收入,另一部分为办理发送作业的服务收入。

承运服务收入按照代办承运的全部运费和全路统一的比例计算;发送作业服务收入按照发送吨(或换算箱)和全路统一的发送作业服务单价计算。

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代办承运的全部运费×承运服务收入清算比例+发送吨(换算箱)×发送作业清算单价

第四十七条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专业运输公司承运的对象办理到达作业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到达业务相关的服务收入。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按照到达吨(换算箱)和全路统一的到达作业清算单价计算。 到达作业服务收入=到达吨(换算箱)×到达作业清算单价 第四十八条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专业运输公司承运的对象办理中转作业而向受益方收取的与中转业务相关的服务收入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按照中转吨(换算箱、行包件)和全路统一的中转作业清算单价计算。

中转作业服务收入=中转吨(换算箱、行包件)×中转作业清算单价 第四十九条 专业货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

专业货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是指在本企业开行的货物列车上加挂专业运输公司组织运输的车辆,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服务收入。

专业货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分两部分清算,一部分按车辆公里清算(用于弥补线路使用费部分),另一部分按总重吨公里清算(用于弥补机车牵引费部分)。

按车辆公里清算的部分,根据车辆所经行货运的线路类别,执行全路统一的分类别辆公里单价;按总重吨公里清算部分,根据车辆所经行的线路区段及牵引机车的类型按相应的机车牵引费单价执行。

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在本企业开行的货物列车上加挂的其他企业的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相应线路类别的车辆公里挂运费单价+∑在本企业开行的货物列车上加挂的其他企业的车辆产生的总重吨公里×相应企业相应机车牵引种别的机车牵引费单价

第五十条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是指铁路局为专业运输公司组织的列车或车辆在编组站办理中转作业(包括有调中转、无调中转),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编解作业相关的服务收入。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按照编组站中转货车数(不分有调、无调作业)和全路统一的编解服务清算单价计算。

车辆编解服务收入=通过编组站的辆次×编解服务清算单价 第五十一条 车辆租用服务收入

本企业的车辆被外企业使用,要向受益方收取车辆租用服务收入。车辆租用服务收入按照实际使用车辆日和全路统一的分类别(客货、分普通和特种等)车辆租用费单价计算。

车辆租用服务收入=实际使用车辆日×全路统一的分类别的车辆租用服务单价 铁路局管界(包括纳入铁路局管界口径的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临管线等)内,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部属货车,按照专业公司租用相应铁路局的车辆计算车辆租用费。

国家铁路货车进入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收取货车占用费。

第五十二条 劳务收入

劳务收入是指铁路局向专业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而向专业运输公司收取的与劳务输出相关的服务收入。

劳务收入的清算指标原则上为人年,具体的清算标准由各铁路局与专业运输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三条 加冰、加盐服务收入

加冰、加盐服务收入是指铁路局为特货公司组织运输的货物提供加冰、加盐服务,而向特货公司收取的与加冰、加盐相关的服务收入。

加冰、加盐服务收入的清算办法由铁路局与特货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向外企业提供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根据提供与接受服务的双方协商的价格及签认的工作量进行清算。

第七章 清算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或清算,从方式上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即由铁道部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由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由铁路运输企业确认,通过企业间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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