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财[2005]16号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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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财〔2005〕 16号

关于印发《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 现将《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5年1月19日

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运输企业之间的清算秩序,确保铁路运输进款清算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铁路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国家铁路(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合资铁路(各合资铁路公司)、股份制铁路(国家铁路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地方铁路(各地方铁路公司)。

本办法中所提铁路局(青藏公司),不包括单独核算的临管线。

第三条 铁路运输进款清算的总体思路是: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

第四条 与旅客列车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运进款原则上作为列车担当企业的客运营业收入,其余客运进款作为收款企业的客运营业收入。

行包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比照旅客列车办理。

第五条 专业运输全程与专业运输直接相关的进款作为专业运输公司的营业收入。 第六条 普通货物运输,在不同铁路类型的企业主体之间,按“分段计算”进行清算,在铁路局之间按“管直”清算,即管内货运进款全部归己,直通货运按运行、发送、到达分

别清算。运行收入按周转量和统一单价清算,发送收入按照直通发送收入和统一的直通货运发送清算比率清算,到达收入按直通到达吨和统一的直通货运到达清算单价进行清算。

第七条 不同运输主体之间提供的服务全部要相互清算。

线路使用费也作为相关服务的一个项目,由列车担当(或者组织开行的)企业向线路所属企业付费。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进款清算,包括客运进款清算、普通货运进款清算、专业运输进款清算、其他运输进款清算和提供服务收入清算五部分。

第二章 客运进款清算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客运进款清算的内容,包括《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部令第13号)中“客运运输进款”项下的客票进款、行包专列运费进款、列车补票进款,与列车有关的客运其他进款以及客票发展金。

第十条 客票进款的清算

客票进款包括:旅客票价进款、卧铺订票费进款、车站候车室空调费进款。 旅客票价进款,包括基本票价进款和各种浮动票价进款。

执行国家铁路统一票价的旅客票价进款,包括基本票价进款、季节浮动票价进款和各种高等级列车(豪华列车、旅游列车等)在基本票价基础上的上浮票价进款全部清算给列车担当企业(包括在本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加挂的外企业客车取得的上述票价进款),作为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客票收入。

进入或通过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及临管线实行分段计费高于上述国家铁路运价部分的票价进款,全部清算给线路所属企业,作为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浮动票价收入。

卧铺订票费进款,70%部分清算给列车担当企业(包括在本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加挂的外企业客车取得的卧铺订票费进款),纳入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客票收入;30%部分清算给车票发售企业,纳入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客运其他收入。

车站候车室空调费进款,全部集中汇缴铁道部统筹分配,具体清算办法见第三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包专列运费进款的清算

行包专列运费进款,原则上全部清算给组织列车开行的企业,作为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行包专列收入,但是,其中外企业加挂车辆所取得的进款清算给车辆加挂企业,作为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行包专列收入。

第十二条 列车补票进款的清算

列车补票进款,全部清算给列车担当企业,作为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列车补票收入。 第十三条 与列车有关的客运其他进款以及客票发展金的清算

与列车有关的客运其他进款,全部清算给收款企业,作为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客运其他收入。

客票发展金,全部清算给车票发售企业,作为其客运营业收入中的客票发展金收入。

第三章 普通货运进款的清算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普通货运进款清算的内容,包括《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部令第13号)中“货运运输进款”项下的货物运费进款、电气化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等,但这里仅指普通货物的整车、零担运输部分,不包括集装箱、特种货物运输的部分。

第十五条 普通货物运费进款的清算

普通货物运费进款包括:整车、零担运输的各种货物运费(含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变更到站运费)、快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机车,货车挂运费、空车回送费等。 普通货物运输进款,在执行不同运价政策的主体之间实行“分段计费”,在相同运价政策下不同企业类型的主体(国家铁路与股份制铁路等) 之间按“分段计算”的办法清算,除铁路局外,直接作为相应企业(主体)的货运营业收入。

国家铁路与股份制铁路之间等,普通货物运费“分段计算”清算的具体办法见第十九条。

铁路局普通货物运费进款的清算,按“管直”的办法进行。具体计算方法见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普通货运电力附加费的清算

股份制铁路的电力附加费,根据管界内运输的实际里程,按“分段计算”的办法进行清算,直接作为相应企业的货运营业收入。

铁路局普通货运电力附加费的清算方法见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普通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的清算

股份制铁路普通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清算。 铁路局普通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不单独清算。 第十八条 各种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的清算

在铁路局线路上运输,核收的各种整车、零担的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全部集中汇缴铁道部,纳入铁路局的货运直通清算。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与股份制铁路之间普通货物运费实行“分段计算”的办法清算,股份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在股份公司管内取得的分段运费,按分段计算方法清算得的在股份公司管界内的电力附加费,杂费中的中转技术作业费收入(管内运输的全部,直通运输按里程比例应得部分)。但不包括各种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建设基金、保价收入等。

如果股份制铁路与国家铁路直通运输的货物运费只收取一个基价1时,则基价1按规定的比例在发送企业与到达企业之间分配。

第二十条 铁路局货物运费收入的清算

铁路局货物运费收入清算的项目包括:货运管内清算收入、货运直通运行清算收入、货运直通发送清算收入、货运直通到达清算收入。

1、铁路局的货运管内清算收入

铁路局的货运管内清算收入,以本局实际完成的整车、零担运输的管内进款作为本局的货运营业收入。

2、铁路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收入

铁路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按照本局实际完成的普通货物直通周转量和全路统一的直通货物周转量清算单价计算。

铁路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本局完成的普通货物直通周转量×全路统一的直通货物周转量清算单价

全路统一的直通货物周转量清算单价的制定依据,见第二十二条。 3、铁路局的货运直通发送清算收入

铁路局的货运发送清算收入,按照本局实际完成的整车、零担运输的直通货物运费进款和全路统一的直通发送清算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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