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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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的劳务费科目控制劳务费的支出额度。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十二)车辆维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费用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三)其它费用,是指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药物临床试验费、公共资源占用费、通信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培训费、外协费等。

第二十一条 除相关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用于支付劳务酬金、专家咨询费、助研费和业务招待费的额度,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中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额的25%。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采购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履行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各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借款人(支出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五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与其它单位合作或协作需转拨出校外的到校科研经费,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学校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经费决算结账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或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或验收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项目前期启动、提前开展研究工作而存在项目间借支的,在本项目经费决算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履行程序会同财务部门清理帐目。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提供的已结题或验收项目信息,按规定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经费结帐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已结题或验收并经学校财务部门结帐核定后的结余经费,按规定不被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收回的,列为原负责人的项目发展基金。

项目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设备购置等。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项目发展基金暂停使用。在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发展基金的审批权授予其所在学科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学校有权将其纳入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公布实施的《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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