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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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规范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帐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 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一经发现,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原则,依据项目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将管理费用足额列入,并且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课题(预算)制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学校财务部门依据科学技术处、地质调查研究院或先进技术研究院提供的纵向科研项目备案的预算信息,在预算额度内履行财务手续。

第三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八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包括地质调查研究院财务室)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账户,专款专用,集中核算。

第九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约定有偿使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具备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项目组方可使用。此类经费由项目组和担保方负责偿还,并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专项管理。

第十条 各类项目的科研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统一开具相应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并将拨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所承担项目的首批经费拨款通知单后,到所在校区财务机构领取科研经费使用卡。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本人财务印鉴报财务部门备案。

项目使用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制作。经费使用卡与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应一一对应。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据。纵向科研经费一般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因特殊情况需预借《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立项书(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预借收据。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原则上按拨入经费余额的5%计提科研管理费用。

依托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按拨入经费余额的5%计提校科研管理费用。

国家、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可计提科研管理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拨入经费余额,是指项目拨入经费中扣除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按协议转拨出校外的科研经费后的经费数额。

第十四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计提的科研管理费用按下列标准分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5%计提的,0.8%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8%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1.8%作为校科研管理费,1.6%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

(二)国防纵向科研经费按5%计提的,1%作为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3%作为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1%作为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

(三)依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其它比例计提的,按前两款所规定的分配标准比例对应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有偿使用的科研经费以及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拨出校外的科研经费、校内自立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不计提科研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的校科研发展基金、校科研专项基金、校科研管理费、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等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

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校内立项、项目启动以及其它与学校科研发展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

校科研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术交流、科研单位业绩奖励等专项补助支出。

校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学校科研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通信费、加班补助、管理业绩奖励和劳务酬金等。

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用于国防科研的校内立项、项目启动、学术交流、重要成果奖励以及科研发展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

校先进技术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国防科研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旅差费、会务费、通信费、交通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酬金等。

国防项目保密、质量发展基金,用于国防科研保密和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软硬件建设、相关人员补助及奖励等保密和质量活动中的各类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由各相关单位管理使用,由各相关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科研平台的开放运行所需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安排科研活动管理经费的使用,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一)2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人审批;

(二)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科技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除相关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可合理支出设备购置使用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车辆维持费、其它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使用、运输、安装、试制设备等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野外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成果鉴定以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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