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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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第二次) 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

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⑺其他情况

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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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⑦裸岩石砾地中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比例大于70%的土地。裸岩石砾地面积用比例系数扣除。

⑧油桐与农作物间作,油桐郁闭度小于40%的土地。 1.2水田

①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②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③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 1.3水浇地

①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

②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 1.4旱地

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 1.5“批而未用”耕地处理

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簿注“批”,数据库中对应字段处填写批准文号。

1.6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①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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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江、河、湖等常水位线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③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④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⑤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⑥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⑦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大于25°以上的陡坡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⑧25°以上已实际退耕还林的土地。 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园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2.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①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药材等的土地。 ②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③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

④城市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

⑤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⑥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⑦种植果树的滩地。

⑧25°以上已种植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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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 2.3茶园

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 2.4其它园地

①集约经营桑树的园地。

②种植八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③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 2.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

①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 ②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③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④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 3.林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木。

林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3.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①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的土地。 ②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③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 ④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⑤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⑥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⑦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⑧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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