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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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五) 员工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员工认为公司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公司鼓励员工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服从上司的指示。员工如认为上司的指示有违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七) 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八) 严禁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在公司内部,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九) 员工有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无论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十)员工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同时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1.利用工作时间或公司资源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2.兼职或投资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中层干部(含助理)及以上员工兼职。

(十一)公司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如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员工应事先获得公司批准。

(十二)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进行买卖。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3.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第 条 公司资源使用准则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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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二) 员工对公司的办公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工量具、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三) 员工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

(四) 员工对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及其他因工作需要配置的工具,不具有隐私权。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 第 条 员工对外交往准则

(一)员工须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括:

1.产品加工协作单位、产品配套供应商和投标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2.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二)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应铺张浪费。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应务实简朴。员工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是否属于工作需要;

2.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 3.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三)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

1.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四)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员工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奖励,一律上缴公司处理,不得据为己有。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在事后及时报告上司。 (五)尊重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准则。员工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保密规定

(一)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员工有保守秘密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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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管理制度。

(二)公司员工未经许可,禁止进行或实施下列行为:收集公司员工薪酬与福利情况,并肆意传播;复制、传播和留存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磁盘、实物等;在与本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工作或兼职;公布、发布、出版、传授、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使用、销售、转让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产品;私自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名称、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或牟利。 (三)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和脱密期制度。涉密人员必须签定《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四)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上级汇报。

第 条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安全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逐步改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向员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努力防止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员工经常性地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员工应积极参加,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工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公司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入职健康体检;对从事接触粉尘、毒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工作的员工实行离职体检,并对这类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劳动安全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和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有功员工予以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危及安全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岗位责任制、职责条例、工作程序标准和生产工艺,遵守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守则》和本工种(本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遵章指挥作业,遵章操作。

第七十三条 员工进入公司区须按公司规定着装,在生产劳动岗位上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七十四条 员工有权拒绝生产作业违章指挥,并拥有向上级和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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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员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禁忌症需调整工作岗位时,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第五章 劳动奖惩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劳动奖惩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违纪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通令嘉奖、授予各类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记入本人档案,并可根据其先进事迹向上级单位推荐。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中表现优秀者。

(二)在公司各项工作中有发明、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实施后取得较好成绩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难,不避危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因而减少损害表现突出者。

(四)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表现突出者。 (五)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有表现突出者。

(六)在社会生活中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保护公私财物等事迹突出者。

(七)在公司物质和精神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者。

(八)为公司创造较好经济效益或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取得较大社会荣誉者。

(九)其它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五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及代表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行为称作一次“违纪”。违纪处理级别根据员工当次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以前违纪记录来确定。一般采取由低到高渐进处罚的方式,旨在员工过失的初级阶段即可促其改过;若员工屡犯过失、重复违纪或违纪情节后果较重,则可直接予以更高一级的处罚。员工违纪处理以1个自然年的期限为1个考核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因员工违纪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对非经济损失类的违纪员工进行违纪扣款,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扣款的金额一次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具体违纪扣款标准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各单位经济责任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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