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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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资料接收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出具许可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条 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 (四)《受理通知书》;

(五)有补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和对企

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抽查考核。《现场核查意见书》要记录考核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机关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市安监局审查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五)有现场核查的,还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

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资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新任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成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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