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对于犯罪原因和刑罚理论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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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对于犯罪原因和刑罚

理论之比较

【摘要】犯罪学的发展经过了古典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的对立发展,自他们产生以来,对各国认识犯罪、打击犯罪和制定刑事政策等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但他们在犯罪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差别,通过对比分析,有利于更深入的了解两大学派,并坚持真理、形成自己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犯罪原因;刑罚

一、早期刑事古典学派

早期刑事古典学派形成并发展于18世纪至19世纪,它的产生可以说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18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所谓“神的意志”来规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启蒙运动的掀起,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主义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刑罚制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统治,使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从宗教和神学中解放出来,转而开始对人们本身的因素进行探讨。早期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边沁、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

边沁是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认为人的行为基础都是功利性的,“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1]在他看来,犯罪是人依其本性而做出的选择。在刑罚理论方面,他在功利主义原则的支配下,提出了他的刑罚理论。他认为,人之间的冲突应由国家法律调解,并且立法和司法要严格遵守法律;[2]他重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希望通过刑罚施加痛苦,从而实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他还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同犯罪所得快乐成一定比例,惩罚之苦必须大于犯罪之乐。 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论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他采用“自由意志论”,把犯罪看成是人们在特定的环境下趋利避害、自由选择的结果。但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又指出,人的意志不可能绝对的自由,而受感官印象的决定。此外,他认为贫穷和坏的法律也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在刑罚理论方面,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明确提出了为现代刑法制度所遵循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原则,并呼吁废除死刑。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因犯罪所得利益相适应。关于刑罚的目的,他认为“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为保证其有效性,刑罚应该具有必然性、及时性的特征。

费尔巴哈认为,人生活在感性世界,并受自然规律支配而没有自由,因此犯罪是由于感性的冲动。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正是从犯罪获得的快乐的感性冲动促使人犯罪。[4]在此基础上,他提

出了“心理强制说”,坚持一般预防论,认为刑法存在的理由之一在于预先制定作为恶害的刑罚,使人们知道受刑的痛苦大于犯罪所能带来的快乐,从而遏制犯罪的冲动。

综上,可以看出形式古典学派的基本观点为:(1)人性自私是犯罪的根源;(2)犯罪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3)人们基于快乐原则而选择犯罪;(4)必须用惩罚来阻止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5)惩罚必须与犯罪所得利益相适应;(6)应当根据个人行为对犯罪人实施惩罚。二、19世纪末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率的明显上升,刑事古典学派由于自身理论的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研究犯罪和控制犯罪的需要。基于生物学、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和精神病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开始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更有针对性的采取救治措施。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问题上坚持“天生犯罪人论”,他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认为隔代遗传的变异是导致天生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其晚年,也探讨了气候、经济、宗教等自然和社会因素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但生物学解释始终是其犯罪学思想的核心。在刑罚方面,他指出基于社会安全的考虑,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是必要的;为实现对不同人的教育和预防,应针对各类犯罪人施以不同的刑罚;他不反对死刑,但只有子啊极端的场合才能适用。

菲利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的主张者,他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种要素的结合。他认为任何犯罪都是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在不同的犯罪中三种因素的主次作用不同。在刑罚理论方面,他反对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说和道义责任的观念,认为出于保卫社会和法律的需要,犯罪人应向社会承担责任。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危险程度,而不是行为客体的性质,确定刑罚的程度。李斯特主张犯罪原因二元论,即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他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条件实际属于社会原因,他重视社会原因的研究,将社会原因看成是影响犯罪的主要因素。在刑罚理论方面,他提出目的刑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报应,而在于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根据社会行为反社会的强度,他把犯罪人分为瞬间犯罪人和状态犯罪人两类。只有根据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效用。三、两种学派的不同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在犯罪原因论和刑罚理论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各有侧重的角度,总结为以下几点:(一)犯罪原因论

古典学派认为,首先,人的本性是自私和邪恶的,犯罪是人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种本性表现出来,所以人都有犯罪的可能。其次,犯罪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自由选择。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主体,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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