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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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事实行为的特点是,其法律效果是出于行为者的期望和预想之外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即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生的、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归责原则包括: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环境。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事实的种类的常见划分方法:1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2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物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2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4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

★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审议。3法律议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守法的主体: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条件:1良好的法律的存在。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律环境。 ★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称“依法行政”的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3效率原则、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

★法的适用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在我国具体就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才是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指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2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法律解释是解决原则与灵活、一般与具体之间矛盾的方法,也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那么法律解释则是这两方面之间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意义:1是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弊端的主要方法。2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因此它也是适应社会发展与保持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3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4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利关系进行阐述——法律解释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

★辨证推理的特点: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2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诉讼结构的特点: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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