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职学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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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规定的仪器设备,应严格按政府招标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目录的设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经院领导批准,可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采购。对政府采购管理目录外的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方式向院设备采购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学院重点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小组审批、教学设备处审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仪器设备验收和管理工作由教学设备处归口管理。设备到货后,由教学设备处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及时验收。不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到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由验收小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货物到达口岸后的90天内)终止日前15个工作日完成全部验收工作。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 凡是由供货方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供货方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供货方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由教学设备处负责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落实好操作和维护人员,并安排其参加设备接收与技术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及以上),纳入学院大

型精密仪器共享服务体系统一管理,不同类型设备的具体运行管理模式和设备存放地点由设备采购管理小组统一审定。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制订相应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优先保证建设项目的需要,同时实行对外开放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切实做好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教学设备处将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对长期搁置不用的仪器设备,教学设备处将上报设备采购管理小组后,会同学院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拨。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状况是项目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学院根据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以及对教学和科研的贡献情况,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批评警告。

第六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学设备处应对采购工作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自律。

1.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采购政策和采购纪律; 2.严禁个人代表学院或部门与供应商单独洽谈采购项目; 3.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向供应商索取或变相索取回扣; 4.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收取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和变相回扣。

第三十条 学院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学院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有关情况;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教学设备处应不定期地向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小组报告采购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年底提供全年采购任务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学院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和项目建设监察小组的监督,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对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教学设备处及有关人员应向学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院设备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严重违反规定、或正在进行的、有可能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设备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监察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院设备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对应进行审计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3.对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进行监督; 4.针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材料进行调查和处理;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备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结果无效,由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小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1.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有关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备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管理办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三: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论证、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顺利实现学院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目标,保证专款专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学院自筹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学院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常设财务结算中心,具体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学院主管财务副院长 副组长: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副院长

成 员:各建设项目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工作小组组长 职 责: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沟通项目管理中的问题,跟踪考核、评价项目绩效。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并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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