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职学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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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省市及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审核批准实施的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规范、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把学院建设成“机制创新,特色鲜明”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带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统筹规划、项目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控、定期考核”。实行学院、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组三级管理,实施全过程检查、考核、监督、调控机制,保证每项建设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估以及验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2.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 3.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第七条 学院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小组,下设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 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等文件; 3.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指导、监控和考核;

4.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网页管理和建设档案管理; 5.负责搜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6.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阶段总结、汇报等材料的起草工作; 7.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审计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对各个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

第九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小组,由主管设备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各个建设项目的设备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监察小组,由学院纪检书记任组长,对项目建设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内容不同,由学院相关系(部)和职能部门归口进行管理,由各部门主任(处长)负责,相关系(部)和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

2.负责制订并布置落实所管建设项目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工作任务; 3.负责审核所管项目的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及子项目任务书; 4.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所管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 5.负责协调、解决或向领导小组反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每个建设项目成立项目建设小组,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并向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报送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实施计划; 2.在学院领导小组、系(部)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3.检查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4.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认真做好自我监控;

5.接受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

6.项目预期目标达到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带领项目建设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2.研究解决、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能调动工作或长期出国。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需经学院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三章 建设方案与任务书管理

第十五条 经过国家、省市及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审核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建设的法律文件,各项目建设小组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变更方案和任务书,项目建设小组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报项目立项审批管理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各项目建设小组要依照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负责项目实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控、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组应向学院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小组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学院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负责审核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制订《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由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中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制订《重点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中的涉及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采购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重点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做好申报和招标工作,由设备采购管理小组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协调,建设审计监察小组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后,项目组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按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要求,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每学期期末,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小组要妥善保管有关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和上报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可按照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验收后评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定期考核制度,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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