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管理研究--基于民生银行的案例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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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资料来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与现金流量状况,对其偿债能力形成判断,而且要实地调研考察企业财务资料是否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另外,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核对小微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出口业务报表等资料。在实践中,不少银行都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积累关于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经验,如民生银行十分重视检查小微企业水电费单据等独立证明材料。

(4)贷款用途。主要是加强对贷款投资项目的调查,包括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与技术、管理人员素质、预期现金流等,并考察投资项目与企业主营业务的关系、及企业整体负债情况。贷款用途调查是贷前调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决定能否贷款的主要依据。

(5)担保来源。商业银行为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企业用自有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用应收账款等产权进行质押;二是其他公司或自然人为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是防范信贷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有效的担保可以较好地缓释信贷风险损失。因此,信贷人员必须要对小微企业提供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以及变现能力、或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跟踪其变动情况。

贷前调查信息收集完毕后,信贷人员还必须对其进行分析,形成信贷报告,详细批露企业的偿债能力,用于下一环节的信用评级与授信审批。

2.3.2信用评级

现代信用评级制度起源于美国,对商业银行而言,信用评级是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做出评价,并以专门的信用等级来表示评级结果的一种管理方法。每一个信用等级对应了一个信贷风险程度,是商业银行用量化手段管理信用风险的成功应用。

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分别出台文件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Internal Rating System, IRS)来对其资产与客户风险进行监管。IRS是信用评级维度、信用评级标准、信用评级方法、信用评级模型等制度和管理的有机统一体。商业银行不管是否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 IRB),均需建立良好的内部评级体系,这是信贷风险管理质量的保障。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1)信用评级维度。2008年3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内部评级包括两个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维度:一是债务人评级;二是债项评级。”债务人评级是指客户维度上的违约风险测度,即通过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得出其违约概率,再映射出对应的信用等级;债项评级是在客户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对特定的交易或金融资产维度上的违约测度,对商业银行来说,即分析每一笔信贷资产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条件,得出其违约损失率,进而映射出对应的信用等级,它反映的是每一笔信贷资产在违约时,银行所承担的损失。在银监会的指导下,目前已有较多银行开始实施二维信用评级体系。

(2)信用评级标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必须有合理、具体的评级定义与评级标准,确定信用级别,用以科学地反映不同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国际银行的通行做法是将客户或债项信用划分为四类十个级别: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D级,风险逐级递增;并且每个级别还可以用+、-进行微调。商业银行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或信贷资产实施不同政策,一般来说,BBB及以上级别属于投资级,适于长期保持合作关系或长期持有;B及以下级别属于投机级,适于用来获取短期盈利;而CCC及以下为非投资级,需要逐步退出对其投资。

(3)信用评级方法。新巴塞尔协议提倡的内部评级法可以分为专家判断法、信用打分法和组合模型法三种类型:专家判断法是根据一套定性指标来评定风险等级,操作简单;信用打分法则结合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评级人员根据一定指标对客户或信贷资产进行打分,然后根据事先确定的各指标的权重计算其综合分值,最后映射出其对应的信用等级;组合模型法以定量分析为主,评级结果依赖数量化模型,但也会辅之以主观评定与判断。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使用专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行贷前控制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基本采取贷前调查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其信用风险。

2.3.3统一授信体制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的信贷风险管理措施。

为了使银行更好地了解和控制对单一客户的信用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1999年1月,我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取消了计划经济与资金分配体制下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币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不同融资工具分散授信的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业务时有必要将单个企业或单个企业集群(商圈)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企业整体信用风险,向其提供统一的授信支持并集中管理,从而控制其整体信用风险。

统一授信体制还具有高效的优点,在商业银行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集群可以在该额度内循环申请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在进行业务合规审查后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而无须逐笔上报,减少了内部审批与决策环节,大大提高了信贷效率。

2.4小微企业贷中审批

小微企业信贷的贷中审批过程主要是指对贷款的审查审批,首先涉及到银行授权问题。

2.4.1法人授权管理

授权源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属于风险管范畴。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各分行、支行等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没有法人财产行使权,但是显然又不可能由总行来行使银行全部业务,因此必须有规范的业务授权,我国人民银行也于1996年11月发布《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人授权是有效开展业务的前提,也是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小微企业信贷具有金额小、频率高、需求急等特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有的小微企业授权方式,可以给予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一定额度的基本授权,并确定其最高权限额度;然后各级具有辖属关系的分行之间可以在其授权限额内进行有层次的转让,从而缩短业务流程,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效率。另外,商业银行应当考虑各行的信贷水平、及其所在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简单地仅按机构级别授予同样的权限额度。

在小微金融业务授权管理中,以事业部制的形式组建小微企业信贷部门,是值得尝试的创新途径。小微企业部负责小微金融产品的营销,拓展小微企业客户并维护客户关系,实施授信管理;同时注意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挖掘小微企业需求,改善服务,并进行产品创新。小微企业部适宜采用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以全面、及时地反映小微金融业务的经营成果,不仅有利于员工考核,更便于商业银行对整体战略做出评价与调整。在目前的小微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很多商业银行都将其与其他业务混营,比较难衡量小微金融对银行整体利润的贡献情况,在小微金融业务逐步扩大的情况下,不利于整体战略的评价与调整。

在特定区域设置的小微企业事业部更了解当地小微企业的特点,并且可以利用小微企业集群内部关联关系,进行批量式营销与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效率。集群中各企业受集群关系的制约,私自违约可能性会降低,从而减少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损失。民生银行的商圈营销与联保即利用了集群优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另外,小微企业事业部可以对内部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有利于培养专业的小微金融人才,并增强业务团队的稳定性。

2.4.2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是贷中管理的主要环节,是商业银行对贷款申请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必经程序。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后,由相关部门人员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并提出关于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的报告,提交给审查部门进行贷款审批。审批同意的,商业银行将与其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贷款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条原则:

(1)审贷分离原则。审贷分离是指贷款管理组织的设置必须服从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使得客户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来承担,并形成相应的问责制。通常由客户经理负责市场开发与贷款营销,并进行贷前调查,评估申请企业情况,为贷款审批提供参考,并承担调查失误与评估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信贷风险审查,批准发放贷款,并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责贷款发放之后的检查和本息回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承担检查失误、回收不力的责任。这样将商业银行信贷调查、审批和检查三个环节进行分离,相互监督,追究责任,以实现风险控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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